简介:摘要:以往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事后救济,此次《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使得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进行事前预防,但是,《民法典》并未规定人格权禁令实现的相关程序,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对接来实现该制度的功能;人格权禁令明显带有“争讼性”,故不能适用非诉程序;事前预防的功能定位使得追求迅捷性成为其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也不能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有部分学者提出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禁令程序,笔者认同此观点,但不可忽视的是,新增一个独立的程序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之后,人格权禁令才能通过该程序来适用。但症结在于,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格权禁令的案件必将大幅增长,此时其适用程序尚未修订完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因为人格权禁令和诉前行为保全的功能有一定的重合,因此可以部分参照诉前行为的保全来适用,对于不能参照适用的部分程序问题,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相较之下能够快速解决此类案件数量的激增与适用程序模糊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