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九)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此规定之外,有关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内容还被规定在其他如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章节中。在如此庞大的权力下,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来规制,这是不科学的,是存在问题的。
破产管理人责任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