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前,苏州市首批公开招聘的116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在苏州市沧浪区举行上岗仪式,这标志着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平台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新突破。
简介: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宁夏劳动保障厅将2008年确定为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周密部署,采取三大维权举措.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简介: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明确,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行政委托是指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或其他事务,其委托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
简介: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监察管辖发生了争议,应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解决。
简介:为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地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管理方式、管理内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按照该办法规定。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履行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
简介:答: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州全面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
宁夏三大举措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有效开展
如何理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受其委托的“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
陕西省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