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的产物,因其自身技术手段应用的结果被理论与实践模糊与混用而衍生弊害,影响了“侦查的科学化”、制约了“审判的科学化”,甚至阻碍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深化。对其模糊而混用的成因与流变进行追溯、考察发现,对它们在技术涉及的范围、可靠程度及其结果的功能上的差距,应当予以区分。在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过程中,除应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理论上作出初步界分外,还需要建立司法鉴定技术准入制度及淘汰制度、刑事技术鉴定向司法鉴定的转化机制以与之调适。
简介: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文本颁布实施后,因其条文粗疏、功能缺损,导致与法律文本相关的续造性解释丛生,并出现了执行中的紧张局面,立法机关欲借助于答复竭力维护其文本的效力与权威,但这些答复与解释对法律文本的变奏严重影响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形成。重整法律文本的基本立场,制定司法鉴定法,已成为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力量。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名称、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后果、鉴定人人身保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同时,由于修改的内容在前瞻性上不明显,有些重要的问题,如鉴定启动权、强制鉴定等没有涉及,仍需要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弥补。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关系之考量
司法鉴定法律文本的变奏及结构重整
《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问题的修改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