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得以存在与运行的价值基础就是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其人格得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则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确立了全面认缴制,但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仍然规定不足。笔者通过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公司法》规定,指出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我国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