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处置突发性事件增多并对公民造成损害的风险逐步提高,在法益衡量前提下损害公民的部分利益,在适当范围内是可接受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这种类型的损害行为既不是传统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更不是法令行为,而是德日刑法学界探讨的"被允许的危险"。但是由于突发性事件执法活动容易侵害公民的权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并不适合扩大适用,而应该在罪刑法定框架内进行适当限缩,合理使用这一理论。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在警察执法过程的应用与限缩——基于突发性事件中造成损害的刑事正当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