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否定教唆未遂;大陆法系共犯独立性理论通过改变实行行为的概念论证教唆未遂;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超越教唆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在语境混淆的状态下论证教唆未遂。在三大法系内部,对于未遂的教唆是否可罚均存在着巨大争议,其关键都在于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要件上是否要求教唆人具有目标犯罪的罪过;仅从我国《刑法》第29条有关教唆犯的显性条款规定看,我国刑法对“未遂的教唆”似乎没有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但是通过对该条隐性条款的解读,“未遂的教唆”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罚的依据和标准,该问题在深层触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教唆犯的量刑规定。
简介:只有在法律设定的目的确实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前提下,被害人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自己成立共犯责任例外;对于法律没有将对合行为规定成犯罪的对合一方,不应因其对合行为而承担共犯责任;如果诱捕行为制造了犯罪,那么诱捕人不能以诱捕为理由主张不应承担共犯责任;正犯被诱捕并不是共犯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在共犯退出的情况下,共犯对于退出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退出前的行为仍然要依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三大法系比较研究
共犯责任的例外与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