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私法上的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关系错综复杂。法律冲突的实质其实就是立法管辖权冲突。冲突法的目标就是要解决立法管辖权冲突,解决冲突不意味着要消除冲突。解决立法管辖权冲突的实质就是改变管辖根据,其中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国际统一立法,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因此,国家单方面限制法律的效力范围是可行办法。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对人管辖权不仅应当包括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还应当包括主体的主观同意。但近年来,ICSID为扩张其管辖权,不论是主体资格还是主观同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即附加便利机制和无默契仲裁。各缔约国在确定对人管辑权的认定因素时,能借由对人管辖权的扩张来放大CSID的管辖权,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的“同意”方式。
国际立法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思辨
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人管辖权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