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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二十世纪后半期以后,宪法以两种方式影响了私法上的人格的发展,一是德国模式,以宪法直接推出个别人格,二是美国模式,以宪法革新传统人格,两种方式均是两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然而无论哪种模式,人格宪法化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提升人格地位、创新人格类型、增强人格灵活性的功能.以我国目前人格立法简约、司法机械的境况,适度采纳人格宪法化的经验是未来人格保护的必由之路.

  • 标签: 人格权的宪法化 人格权的创新 宪法的适用 司法权的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