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吸烟状况与安徽省胃癌患者发病年龄间的风险关联,同时估算因吸烟导致的胃癌直接医疗费用负担。方法收集2017年安徽省10个肿瘤登记地区的新发胃癌患者及其入院治疗的直接医疗费用信息。通过单因素回归分析和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吸烟状况与胃癌患者发病年龄的关系。使用中位数和吸烟归因危险度法描述安徽省归因于吸烟的胃癌直接医疗费用。结果本次研究共分析736例胃癌患者资料。单因素回归分析提示,农村户口(t=2.091,P=0.037)、吸烟(t=-2.357,P=0.001 9)和饮酒(t=-2.036,P=0.042)与胃癌患者发病年龄提前有关。在校正性别、饮酒、BMI和户籍类型后,戒烟者提前发生胃癌的风险低于吸烟者(OR=0.36,95%CI:0.17~0.75)。2017年安徽省肿瘤登记地区736例新发胃癌患者归因于吸烟的总直接医疗费用负担为693.96万元,具有吸烟行为的胃癌患者的直接医疗费用高于戒烟和不吸烟的胃癌患者。结论吸烟是安徽省胃癌发病年龄提前的危险因素之一,安徽省政府部门应加强控烟措施,降低胃癌患者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