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身危险性对刑罚执行的影响, 三、人身危险性在刑罚执行中的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法院适用刑罚时的量刑酌定情节
简介: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应是指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简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也就明确了哪些犯罪的成立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
简介:[5]④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构成危险就可成立的犯罪,说危险的发生是危险犯成立的标志与说其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志并不矛盾,即构成既遂的犯罪[11]③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简介:认为危险犯存在犯罪中止,同时持该观点的人如果认为危险犯在犯罪既遂之后、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以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认定危险犯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简介:、让台湾成为一个,已经成为陈水扁的重点,陈水扁也提出
简介:日本对二战历史的态度、日本的文化观念、日本的军事走势、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及国际环境证明,确实现在的日本还没有军国主义化,新指针也说只要日本认为某个国家对日本有威胁
简介:2、第二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仅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简介: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予以规定,一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宪法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宪法化、相对化和非主权化的三个发展趋势
简介:能否断定对于以杀人故意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放火等罪,没有杀人故意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将各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简介:则危险犯既遂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犯罪既遂标志,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危险犯犯罪既遂的标志,而是把发生危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叫危险犯
简介: 四、犯罪过失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以危险的分配理论确定参与者各自的注意义务,《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
简介:陈水扁要通过"公民投票"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如果说布什总统在新版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对台湾"民主成就"的赞扬与陈水扁关于台湾"民主"的上述讲话,陈水扁说台湾与中国之间"最大的矛盾与差异"是民主
简介:陈水扁过高地估计了当前台湾问题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的地位,2.陈水扁是在李登辉抛出了"台独"时间表以后说这番话的就在陈水扁发表"一边一国论"和"独立公投论"的前几天(7月17日),陈水扁急于要扩大台湾问题的国际影响
简介: 很多研究者是直接从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进入村治研究的,三、 村治研究的深化 在当前的村治研究中, 从当前对村治具体处境研究的研究者来看
简介:我国金融刑法中也没有非独立性的过失金融犯罪规定,刑法第235条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规定,来对比分析我国金融刑法的罪状规定
简介:尝试提高学校管理的有效性、调动教师的积极性,评价教师的工作,做教师工作时注重精神激励
简介: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年人所要求的精神赡养
简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是科学的,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比如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简介:之所以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都是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都是作为犯罪的特征而存在的,刑法违法性本身只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的征表而已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区分之我见
危险犯的认定
危险犯问题研究
危险犯中止的思考
“法理台独”的危险依然存在
论日美防卫合作的危险趋势
浅析危险犯之犯罪中止形态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发展趋势
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通说的质疑
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
一个危险的政治信号(下)--评陈水扁当前的分裂言论
一个危险的政治信号(上)--评陈水扁当前的分裂言论
村治研究的分层与深化--对乡村政治研究的一项初步分析
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存在性批判
浅论学校管理的科学性、实效性
精神赡养诉讼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新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