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郾城县法院不存在让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的制度,郾城县检察院尝试主诉检察官列席法院合议庭制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简介:第三方中立在诉讼机制中具体表现为法官的审判中立,当事人主义诉讼实行庭前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法律将法官从所有国家权力影响中解脱出来
简介:由于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在事实之外将罪名也纳入刑事审判对象的范围,刑事审判对象的范围被限定为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和罪行,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不得随意引进新的指控、自行扩张审判对象的范围
简介: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简化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有必要研究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简介: (三)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不同于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做法,通过对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立法比较和对我国现行缺席审判制度的剖析,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在当事人一方缺席的情况下
简介: 在起诉事实效力与审判对象问题上,认为审判中认定的罪名或者审判事实的构成要件与起诉事实具有同质性或相似性,这就涉及到起诉在指控事实方面的效力范围
简介:由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如本案被告人黄宜红的行为)和收受、索取财物的行为(如本案被告人黄振华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但被告人杨某是否有受贿10万元的故意呢,从受贿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
简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分歧完全通过监督、制约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宪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简介: 3.建立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应当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为了从体制上抑制地方权力干涉国家司法
简介:(二)我国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不足之处1.简易程序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简易程序的目的是程序正义和程序经济的协调,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程序正义 程序经济,然而被告人却没有因认为简易程序的待遇不公正而放弃或自行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权利
简介: (二)我国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不足之处 1.简易程序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 简易程序的目的是程序正义和程序经济的协调,然而被告人却没有因认为简易程序的待遇不公正而放弃或自行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权利,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协调程序正义与程序经济之间的关系
简介:而不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即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组织独立、法官独立,而假如法官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
简介: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仍然存在,人文精神在刑事审判中的突出体现就在于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人格尊重上,充分尊重和保障好被告人的人格和权利
简介:必须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官必须掌握娴熟的庭审技能,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指挥庭审活动
简介:这种诉讼模式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法官的证明责任的联系中也得到了印证,我们再来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包揽取证显然是与审判方式改革背道而驰的,第二款是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证明责任的连接点
简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来对法律监督者的监督行为进行监督, 刑诉法设立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原则的意义在于制约和监督司法权,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简介: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被告人应当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从轻判处,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赋予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诉讼过程的正义也符合简易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理由
简介:并且认为我国刑诉法在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是采取法定刑划分方式,我国刑诉法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一方不同意适用而强制进入简易程序的案件
合议是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
审判中立论
论刑事审判对象
浅谈刑事审判效率
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
受贿罪审判实务研究
刑事审判监督之困惑
从制度上保障审判独立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
当前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刑事审判中的人文精神
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角色定位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刑事审判监督的理想与现实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之思考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