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首先要探讨的是,布伦塔诺如何尝试根据存在之类比的学说这一线索,来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展开系统化。对存在者及其多重含义的追问集中于范畴分析。海德格尔对布伦塔诺解释中的这一决定性要点的解读,是极具批判性的。他的批判经历了不同的阶段:首先是对传统判断理论(作为真理的位置)的解构,然后是对存在(ousia)的时间性解释,最后是存在的真理含义的明确提出。与布伦塔诺不同,海德格尔尝试以一种源初的发生方式揭示范畴的发生行为,这取代了布伦塔伦提供一种“范畴系谱学”或者一种“范畴演绎”的尝试。自此,重要的是,将构成希腊之现成范畴的背景的原初经验加以突出:希腊存在论的源始规定是从制作(poiesis)范畴中派生出来的。同时,要批判性地探讨海德格尔对亚里士多德存在论阐释的可能性和界限。
简介:在人的尊严这一研究领域,一方面学者们对康德推崇备至,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对康德的引证乃至研究都充斥着误解。本文首先简述了学术界关于康德的尊严观的两种对立的诠释:一种观点认为,在康德看来,尊严就是内在的价值,它是尊重的基础,每个人都有尊严,所以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因此人的尊严也是人权的基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康德那里,根本没有作为形而上学属性的内在价值概念,人的尊严也不可能是尊重的基础,尊重的义务出自理性的绝对命令;康德的尊严观基本上属于传统范式,康德用尊严一词只是表达了一物比另一物高的关系,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含义,因此尊严也不可能是人权的基础。本文结合康德的文本,对康德关于尊严和价值、尊严和尊重、尊严和平等这三重关系做了阐释,分析了以上这两种对立诠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一,康德所谓人的尊严,首先是指有理性的人是自在目的,而不是工具,这表达了人格高于物品的思想。康德所谓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不是指一种形而上学的属性,而是指自在目的。如此理解内在价值,则以上两种解释之间的对立就能得以部分消除。第二,康德谈论人的尊严,其重点是强调道德是目的王国由理想变成现实的关键,也就是说,道德让人配享尊严。第三,对康德而言,人的尊严有两个层次:因具有理性而有道德能力从而具有尊严,和履行了道德义务而配享尊严。与此相对应,尊重也有两个层面:自我尊重和相互尊重的义务和因履行了道德义务从而配享尊重。第四,康德的尊严观在人有尊严而不同于物这一基本层面上包含平等的含义,但在其重视人因道德而配享尊严这一层面上则是不平等的。比起他谈尊严的文本来,康德的其他文本也许能对当代捍卫人权理论提供更大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