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认为每一种伦理学研究方法或者伦理学理论都应该吸收康德学派的思想,因此,我们所有人都不得不或应该承认,我们受到了康德的创新性的影响,且在许多领域都受到了他清晰的历史观和概念性的道德观的影响。我将要从康德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之间的区别展开讨论,我认为康德是第一位以某种明确的方式来阐述这两者之间区别的哲学家。我将要讨论dasGute(good,善)和dasWohl(well,福)之间的区别,我相信二者的区别使康德有效地发现了“事物的善的状态”这种观点,或至少第一次清楚地认识到了那种观点的含义。我还会讨论,康德对道德内在特性的强调,何以能为美德伦理学和关怀伦理学提供重要启示,甚至也能对结果主义产生影响(尽管较少),因为适当地关注康德就内在生活所说的一切能帮助结果主义者形成并区分他们自己那些自相矛盾的观点。
简介:哲学所探讨的人与世界的关系决定着人在世界中所采取的生存方式。西方古代哲学和西方近代哲学所阐释的人与世界的不同关系决定了西方古代人和西方近代人在世界中的不同生存方式,合理的生存方式应该是既能综合上述两种生存方式之优点又能克服它们之局限的生存方式。康德同时通过自己哲学的认识论和存在论阐明了人之有限与人之无限的两种见解,他关于人的两种见解所体现出来的生存态度其实就是对于人之合理的生存方式的诠释。康德关于人的两种见解所体现出来的生存态度十分类似于海德格尔所提出的人对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所采取的应有生存态度亦即"泰然任之",若是考虑到康德和海德格尔所处的不同时代,那么,康德的那种类似于泰然任之的思想便会显得更加难能可贵。
简介:本文讨论关于《实践理性批判》中“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一章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动机”是否为实践理性批判引入了某种心理学的机制从而造成了这项批判的不一致。对此,笔者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实际上是指理性法则规定行动时,有限的、感性的理性存在者具有的整体状态。我们既不能将其看作是道德法则规定行动时依赖的心理因素,也不能将其看作是理性的法则依据因果法则在主体中产生的经验心理学的后果。第二个问题主要是“道德法则作为动机”与“道德情感或敬重作为动机”这两种说法的一致性。在整体状态的观点下,道德法则和道德情感可以被看作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理性法则规定意志时的不同方面,它们可以在这种意义上获得一致性。由此,我们也可以将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的否定方面和肯定方面纳入到统一的理解之中。第三个问题是处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及《道德形而上学》中“动机”含义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动机”一般是指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则专指理性法则成为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时我们作为有限的、感性的理性存在者所处的状态。这些著作在“动机”的使用上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
简介:康德的道德目的论系统不仅是其目的论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其实践哲学中的一个独立理论。在结构上,这个系统包含两个部分:作为形而上学基础的目的王国系统和作为形而上学理论的道德目的学说及实用目的学说。在内容上,目的王国系统是一个资格体系,其质料是作为自在目的的理性存在者,其形式是定言命令的目的公式,其完整规定类比于自然王国系统。虽然人能够在目的王国中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但是他毕竟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现实中要实现自己的道德性必须克服感性欲望按照道德目的去行动。以此为基础,道德目的学说的质料是作为德性义务的"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其形式是德性学说的至上原则,其系统建构以德性义务系统为基础。从属于道德目的学说的实用目的学说以实现幸福为最后目的,以经验性的明智原则为形式,并不能构成一个系统。
简介:这是法国后结构主义哲学家德勒兹(GillesLouisRénéDeleuze,1925-1995)运用自己的"欲望哲学"重新解读康德的三大批判的尝试。在这种眼光下,康德的先验方法就是从人的各种先天机能,包括认识机能(感性、知性、理性)和欲望机能(低级欲望和高级欲望)构造出人的生活经验,这些机能是一切表象的源泉。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哥白尼式革命"的实质是把认识的先天原则归结到主体的先天的立法机能,但问题在于如何能够把这种先天机能与后天机能结合起来?单凭先验的图型是无济于事的,必须把第三批判中的"共通感"引入进来才能解释这些机能的相互和谐。知性和理性的机能后面隐藏着的其实是欲望机能,这就是《实践理性批判》所讨论的问题。纯粹实践理性为自由立法,这同时也使它成为知性在理论上为自然立法、在实践上为道德律建立类比"模型"的决定性根据。而理性与知性的后面这种相互配合一致同样也立足于理性本身的"道德共通感",纯粹实践理性的三大悬设都是通过这种道德共通感,特别是其中的想象力而现实地作用于感性自然的,想象力为自然界设定了终极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思辨理性从属于实践理性。在《判断力批判》中,加入了一种比一般感性机能更高的情感机能,这就是体现为审美判断力的鉴赏机能,它既不关思辨的兴趣也不关实践的兴趣,仅仅表示各机能活动的主体性条件。但它与所有其他机能都相关,构成它们的相互协调活动。而这种自由协调活动虽然是超功利的,但它本身具有某种理性的兴趣作为自己的原则。所有机能的未决定的超感性统一体和从其中抽引出来的自由的和谐是心灵中最深的部分,它准备了那最高尚的东西的到来即欲望机能的至高地位,并且使得从知识的机能向欲望的机能之过渡成为可能�
简介:康德在人类学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哲学研究,并把人是什么作为自己哲学的全部追求。他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把立法之人和执法之人结合起来,并因这种结合为自己的哲学探讨人是什么规定了三个基本方向,即:人能认识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人能期望什么。在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追寻中,康德得出了三个结论,即:人永远处于走向真理的途中、人永远处于走向自由的途中、人(作为配享幸福的人)永远处于走向幸福的途中。尽管他没有直接解说人是什么,但是,他对前述三个问题所得出的结论表明:在他那里,人是处于永远走向无限的有限人。康德对人的这种理解使他的哲学成了西方近代哲学走向现代西方哲学的"桥梁";并且,从哲学影响社会的方面看,他的哲学也是从近代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桥梁"。
简介:作为思维的一个先验主体的“我”是一个伴随着一切概念的意识,它只能和意识到它的作为内感官的经验性意识一同“出现”,这是康德对“我”的最为基础性的认识。在实践哲学里没有出自感性的病理学的我的地位,尽管也考虑到了肉体性的“我”的有限性,但理性自己就已独立地规定了意志。理论化的“我”也探入到情感领域,情感得依赖一种朝向知识的可传达性。所以康德理论化的“我”伴随着其写作,其风格是先验哲学无风格的风格。但理论化的“我”在康德那里是无疑具有情感侧面的,如对道德律的敬重始终是这一理性原理的最为紧密的伴随物。另外,康德字面上并不出现的理性的“我”即使是理论化地隐匿地加以表达,还是必然具有其参与世俗生活的社交性。
简介:康德在论及纯粹理性的法规时,提到了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但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康德此处论及的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并不在于人的德行(德性)与幸福,而在于推出意志的自由、灵魂的不朽与上帝的存在;与此密切相关,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也并不在于人的德福相称或统一("圆善"意义上的至善),而在于由人的意志颁布无条件地有效的道德法则或命令。康德指出,意志自由这一"最高目的"确保了人的理性能够为意志颁布道德法则,换言之,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直接的"存在根据";灵魂不朽这个"最高目的"担保人的行为能够自觉遵守道德法则的要求(出于对法则的义务而展开行动,做自己应该做的、不是配不上幸福的事情);上帝存在这个"最高目的"则担保人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之后能够享受到配得上德行的幸福,即给人的德行(作为原因)以幸福的结果。"最后目的"则是为人的实践提供普遍的道德法则。
简介:康德的人格(Person)是跨此岸和彼岸、跨越现象界和本体界的,是身体和灵魂的结合;人格性(Personlichkeit)则是完全属于彼岸世界或“理知世界”的。当我们把人性置于人格中来考察时,由于人格本身的跨两界的性质,人性本身也就被提升到了具有人格性的尊严的高度,甚至凭借人格性而和上帝的意志联结起来了。人格是使一般人性被提升到人格性的本源的要素,它使人不仅具有此岸的主观目的的价值,而且具有彼岸的、理知世界中的绝对价值;人格是使人性提升到人格性的中介。目的公式要求我们在把人性当作手段的同时记住有一个最高的限制性条件,就是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人性也具有双重性,所谓人的“本性”(Natur),一个是指人的自然性、自然本能,一个是人性的本质,其中包括理性能力,也就是自由地设定目的的能力。但人性只是理性设定一般目的的能力,人格性则是特指理性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人性与人格虽然都具有双重性,但人性还属于此岸世界,而人格则通过人格性跨入了彼岸世界。如果没有人格或人格性,人与动物的区别仍然只在于人是“高级动物”,而不具神圣性和崇高性。目的公式中的“人格中的人性”应该指把行动者的本体设立道德目的的能力考虑在内的人性,是一种从两界统一来看的人性,或者说,是一种具有完善化的可能性的人性。所以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两类目的,第一类目的是一般的目的,即主观目的或相对目的;另一类目的是单凭理性给予的目的,即客观目的或绝对目的,又叫作“自在的目的本身”,这类目的没有掺杂感性的东西,具有绝对价值,所以这样一类的客观目的是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人格中的人性一方面具有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