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福柯批判了康德在《什么是启蒙?》中对'启蒙'意义的阐释,但他同时也肯定并拓展了康德在自我批判的本体论上的意义。在此意义上,福柯发展出一套自我关怀与治理他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直言'的实践形式。'直言'产生于古希腊时期,它具有坦率、危险、真理、批判、责任的特征,并与'关照自己'产生密切联系,这种实践技艺致力于处理自我和他人的关系,进而指导个人步入政治领域而治理他人。福柯运用'直言'这一古代形式来回应当下现实,让知识分子说出真话,关心他人与这个时代。
简介:法律原则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取决于个案中法律行为所体现出的道德强度的程度,表现为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向下看”,准确判断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程度;二是“向上看”,全面考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对道德规则转化的法律原则是如何回应的。埃尔默“谋杀被继承人”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是严重的,也是为整个法律体系所不容的,该案适用法律原则具有有效性;相比较而言,泸州“婚外同居”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要轻微些,也为整个法律体系所容忍,该案适用法律规则具有有效性。
简介:先秦儒家所谓“四民”即“士”、“农”、“工”、“商”之职业分工,四者之间的序列层次表征了一种以等级为特征的政治秩序模式。先秦儒家以“四民”职分之等级分殊作为这种秩序模式的内在价值支撑,这就使“四民”说具有了浓重的政治伦理意蕴。“四民”之伦理分殊中隐含了一条共同的伦理义务:“尽分守职”,对这一伦理义务的认同与遵奉不但可以使“四民”之伦理殊分殊得以强化,更可进一步对政治秩序构建达成支持。
“福柯说真话”——“直言”的自我、他人与现代伦理
法律原则适用的道德强度研究——基于中外两个继承案的考察
职业分层·伦理分殊·秩序构建——论先秦儒家“四民”说的政治伦理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