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腐败防治事关国家存亡。在我国“小官巨贪”现象严重的背景下,从法伦理学的角度探讨基层腐败防治问题,不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具有伦理上的价值。本文从法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基层公务人员腐败现状和腐败原因,研究并参考了国外基层反腐成功经验。对“家庭财产申报”“特别风险岗位评估”以及“独立监督机构”等制度的构建或完善,进一步使我国反腐败立法更加完善,科学构建我国“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机制和廉明公正的道德风尚。
简介:在以儒、道、墨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核心思想无疑是内涵无比丰富的'天人合一'观念。但这个足以代表中国哲学核心思想的'天人合一'观念在当代并没有彰显出其丰富的内涵和价值。中国哲学必须意识到,所谓'天人合一',本质上是人的'身心合一';'身心合一'是'天人合一'的基础;'身心合一'就是'天人合一'。身心分离的具体表现是'身先于心',即心被身远远地抛到了后面,当身先于心自然地成熟,达到了'生理青春期',具有了自我创造、自我复制的能力时,而心却由于'知障'的遮蔽仍处于无知、无明状态;所谓'身心合一',即心要急起穷追,使自己也像身那样成熟起来,拥有精神生命的自我创造、自我复制能力而与身并驾齐驱,达成身心二元分裂的和解,否则,人必'役于身''役于物'。中国哲学的这种自我意识是它完成自我超越和新生的必由之路。笔者想在简单梳理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思想的基础上,以现代人生哲学所提出的一个创造性概念——'精神青春期'为撬板,予'身心合一'观念和'天人合一'观念以全新的阐释。如是,则'天人合*朱鲁子(1961~),男,山东胶州人。南开大学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现代人生哲学、美学、宗教学。本文系2016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电影中的环境意识流变研究'(16BC037)之阶段性成果。一'观念无与伦比的意义和价值将得到充分彰显。可以期待,这一观念必将成为一个普遍的人类哲学范式。
简介:将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六和第七卷中论述的实践推理形式排除在审思之外是不恰当的,事实上跟第三卷的所谓"手段-目的"样式一样,亚里士多德在第六和第七卷中所谓"规则-案例"样式同样在讨论审思的形式。第六、第七卷中亚里士多德将实践理性的审思称为关于实践行动的推理,但是它完全不同于理论三段论,称之为实践三段论有误导之嫌。区别于理论推理,实践推理的大前提都跟人的善好、规范性的"应当"、欲望有关。而人的善好和幸福这个领域并不是理论思考的范围。实践理性所关涉的,无论是理论还是对象,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会出现欲望和大前提冲突、大前提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一个真正有实践智慧的人,会在具体的情境中,通过努斯觉察到具体的道德特征,从而把握到适用的大前提。
简介: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民生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公民根基性的“生存”,二是公民尊严性的“生活”,三是公民理想性的“好的生活”。基于对中国当下民生的现状及问题的全面把握,政府在民生制度和民生实践中首先应遵循刚性的公正原则,它既能够一般地解决资源供给的有限与人的欲望的无限之间的冲突,又能有效地解决当下民生中的突出问题。但公正原则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它无法惠及每一特殊个体的需求,强调具体性、关系性、情境性、理解与关爱的关怀原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以刚性的“公正”与柔性的“关怀”为伦理原则的民生制度与民生实践,将最终引领全体公民过上他们所珍视的和值得过的“好的生活”。
简介:市场交换原则、竞争、物化、异化、唯利是图、拜金主义很大程度上支配了今天人们的行为方式,并渗透进了非市场领域。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显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因为这些挑战来自现实的经济根源,这也是一些西方学者之所以认为市场经济无助于传统美德的原因所在,因为他们无法改变造成这种原因的市场经济条件。但从中国泥土中生长起来的河北沧州黄骅市的信誉楼,却努力把颠倒的生产目的再颠倒过来,中止异化劳动的红舞鞋,使劳动重新回归人本身,赋予商业、竞争、企业、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以新的理解,不仅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为这一世界性的市场经济伦理难题提供了平凡而伟大的创新回答。
简介:<正>医学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美国学术界颇受重视,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一书对此有专章论述。本文拟根据该书提供的线索,扼要介绍美国学者关于医学道德的主要观点(本文引语,均出自该书),以窥美国医学伦理学之研究概貌,以供国内研究医学道德时批判借鉴之用。(一)研究范围和一般原则蒂洛认为,医学道德实质上与这一问题有关,即如何确立和保持病员、病危者与健康人、医务人员之间的人命攸关的道德关系;以医学道德为研究对象的医学伦理学,不但要研究选择“治疗”手段的道德方式,而且要研究在交往关系中应如何“对待”病人。蒂洛具体列举了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所应包括的问题,对无可救药的垂死病人的治疗,停止治疗、听任病人死去(“听任死亡”),征得病人同意杀死病人(“仁慈赐死”),未得病人同意而杀死病人(“仁慈杀死”);对病人的行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