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任某,男被诉人:某食品公司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简介:古希腊的外贸市场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农业手工业市场经济,可以称为“前市场经济”或者“不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第一阶段;近现代的大工业商品市场经济是第二个阶段;“现代化以后”的金融市场经济是第三阶段。中国真正建立起工业化体系是在1949年以后,因此经济转型有三个特点:第一个转型是20世纪初,从传统的农业手工业经济转向现代工业经济,到20世纪80年代已经初步形成了现代工业体系,而90年代世界上的先进国家己经开始了“后现代化”——“新经济”,现在,理论界所说的“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概念的转换,实际上是指西方的“传统工业经济”与“新经济”的关系。因此,当我国从传统的农业手工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第二个转型也已开始了,要从还没有完成的工业经济向新经济转型,这是两个转型的重叠,也是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这就是中国社会经济的特殊性。第三个转型是在上述两个转型中还包含着改革开放以来从指令性的计划经济向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