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下,必将限制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有必要对公证遗嘱的效力领先地位予以弹性调整,即在常态情况下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只能通过公证形式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暂时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等同,允许遗嘱人视情况选择口头或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简介:公证制度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对不动产进行交易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由律师或者自然人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进行公证行为,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公证机构,其效力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都远远不够。英美法系的法治理念是不怕出现纠纷,从而不必搞相应的预防,他们认为有了纠纷可以用公平的司法制度来解决,而司法仅仅是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大陆法系理念更为接近,现阶段公证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符合公证法治规律的现代公证制度,实现公证的真正独立,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然而我国现有的公证制度发展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改革开放大局的地方,改革迫在眉睫,有必要从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汲取一些历史经验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启示。
简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具有战略性的执政目标。也是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律先导和预防功能是不容置疑的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调整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证的业务范围规定了公证工作必须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放在重要位置。公证工作的整个流程是一个向当事人普及法律常识的过程。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向当事人当面解释清楚,告知他们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指导他们应该怎样做。在我国企业改制工作的过程中,
简介:公证机关参与追偿债款,作为一项法律服务形式,我市公证处进行了大胆地尝试,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称赞。当前“三角债”问题严重困绕企业,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阻碍了自身的发展。如肥城市某公司是一个小型企业,共有债权150万元,占该公司流动资金的37.5%。在债务人中,尚有业务往来的41笔,欠款110万元,占债权总额的73%,债务人拖欠不还的有32笔,欠款40万元,占债务总额的27%。这些债务人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小商店的承包者,所欠数额不等。多者上万元,少者几十元。由于有的债务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偿还债务的积极性差,债权人又缺乏制约措施,致使货款收不回来,资金不能周转,影响了经济效益。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生活受到影响.有些外欠帐已成为死帐,企业自身已无能为力。只好借助法律的威严。李鹏总理指出:“在清理‘三角债’的过程中,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三角债”帮企业解开债务链,为他们保驾护航,促进经济顺利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