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截至2017年底,云南14077个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通硬化路率达100%,提前两年完成建制通硬化路。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率分别达到100%和89.6%,通邮率达100%和94.38%。在确保建制村通硬化路的基础上,云南还在加快补齐深度贫困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短板,稳步推进“直过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和沿边地区较大人口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启动实施了27个深度贫困县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扶贫路、资源路、产业路,有力带动了沿线特色种养业、农村电商、客货运输、乡村旅游等产业的发展,交通运输服务脱贫攻坚取得显著成效。
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任某,男被诉人:某食品公司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