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毫无例外地发生在经济文化欠发达的国家。如何认识这种“理论断层”现象,关乎人们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确立。马克思主义揭示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推动人类更加自觉地去创造历史。资本主义全球化进程提供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些经济文化欠发达国家首先步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这个“历史条件”,不仅涉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具体状况,同时涉及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形势。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强弱,甚至和国际大环境有关,是“历史条件的总和”。经济文化欠发达国家创建社会主义社会,要紧紧抓住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正是紧紧抓住生产力这个经典社会主义的内核,对社会主义本质进行了新的概括,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理论概括,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的定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称得上是一场革命,大大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
简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制度.强制缔约分为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两类,我国劳动立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仅仅规定了强制承诺制度,且只有用人单位拒绝承诺的情形才适用强制缔约.现行法并未规定强制要约制度,这导致过度地剥夺了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自由,同时仅仅规定强制承诺制度,使得在劳动者提出新订劳动合同而非续订劳动合同时面临着劳动合同内容尚未确定的困境.通过在该项制度中增加用人单位的强制要约义务,能够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应有的合同自由权利,与强制承诺制度互相配合,能够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简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