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害人过错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自然人或单位,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持续在具有时间紧凑性的前提下起到引起和推动作用的。针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或者犯罪单位,作出的具有严重不当性的行为或者引发的具有严重不当性的状态。然而,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缺少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散见于司法解释中。但认定标准缺失。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虽然有一定标准可循,但是仍然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合理之处,使得真正被认定为存在被害人过错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案件较少。为了减少被害人过错认定过程中的偏差,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使认定标准更加明确。
简介:警察执法过错需要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加以约束,但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究责制度在理念上过多倾向于约束警务人员个人的具体执法行为,而忽略了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同时,由于当前警察执法过错的究责权是由出现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自己掌握并实施,因此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某级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现象。鉴于此,应明确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在某些执法过错中的角色定位,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追责程序和责任追究机构,并完善警务人员的司法及行政救济制度,以实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的权责对等。这样,既能够有效遏制警务人员的执法过错,又可以进一步约束公安机关以集体名义实施的种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