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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该宣言未达到东盟目标,东盟期待出台一部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DOC实施至今仍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但对于东盟各国,这被视为解决南海问题的一个转折点。在此之前,中国只同意进行双边谈判并且总是避开进行多边谈判。DOC体现了中国对于解决南海争端的战略调整,同时也体现了东盟成功诱使中国来谈判这一问题。本文将集中分析中国和东盟达成DOC的过程、已取得的成果、影响中国和东盟解决南海问题应妥协与合作的因素。

  • 标签: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合作 妥协 中国与东盟 案例 海上
  •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 标签: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条约属性 争端解决机制 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