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刊自2008年第l期起采用《综合性期刊引证技术规范》,特向投稿者强调以下事项:一、文章的作者应写明: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及学位等项目,其前以“作者简介:”作为标识,置于篇首页地脚。二、稿件应标明工作单位全称、省(区)、城市名、邮政编码,加圆括号置于作者署名下方。三、来稿应附英文标题、200字左右的中英文摘要和3-5个中英文关键词,置于正文之前。获得基金资助的文章应署“基金项目:”,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基金项目编号。四、注释或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本刊采用“注释”体例和“参考文献”(著者一出版年)体例两种,各学科论文可视情况自行选定这两种引证体例中的一种。“注释”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论文中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参考文献”则在正文中括注著者一出版年及页码(作者,出版年代:页码)。注释或参考文献一律置于文末。其格式为:
简介: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