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提高绩效是现代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管理学家阿姆斯特郎指出:“要改进绩效,你首先必须了解目前的绩效水平是什么,绩效测定是绩效管埋的一个关键环节:如果你不能测定它,你就无法改善它。除非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测定方法方面达成一致或谅解,否则,一切确定绩效目标或标准的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可见,作为一种社会需求,绩效评估是任何组织所无法回避的。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评估的重要性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揭开了社会原子化的序幕,人们更加关注形式合理性,将手段视为目的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更关注政府治理的结果、绩效,而不是如何去做。并且,社会日益要求政府更敏捷的行动。
简介: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社会公安形势对公安政策绩效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公安政策是公安政策绩效的前提和保障,公安政策绩效取决于其制定与执行绩效。由于其制定与执行无需"市场检验",故只能通过评估获取其绩效信息。本质而言,对公安政策进行评估意味着对公安权力机关内部利益的一种分配,即符合绩效标准的则会获得肯定与奖励;反之则不能获得肯定与奖励。因此,通过分析公安政策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影响主体或因素,识别出促进或抑制公安政策绩效的诸多因素,并借助评估在客观上迫使公安政策主体追求公安利益的均衡,以及公安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经济、效率和效益,此为公安政策绩效评估的价值之所在。
简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称“稳评”)的效力在目前呈现为“仅供参考”和“一票否决”两种模式。“仅供参考”必然导致“稳评”程序的异化和萎缩。“一票否决”则极大刺激了地方政府的操纵行为,非但不能促使其落实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反而有助于其推卸责任,并给评估的推行者、负责者和实施者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对“稳评”的效力进行弹性、折中的设计。“稳评”的结果应当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与决策结果一一对应;决策机关未必需要按照“稳评”结果做出决策,但应当就“稳评”结果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说理;“稳评”结果的效力还应当与其揭示的风险点,以及由这些风险点所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问责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