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指纹鉴定意见是指纹鉴定人员结合自身从业经验并通过一系列的检验获得的,整个指纹鉴定过程是由感性上升至理性的认知过程。在指纹鉴定过程中,指纹鉴定人员辨别现场指印中细节特征点的能力是影响指纹鉴定意见的重要因素,在获得样本指印后,对照样本指印确认现场指印中的细节特征点则直接决定着鉴定意见。考察指纹鉴定人员在检验现场指印时点取细节特征点的结果,以及获得样本指印后对现场指印细节特征的变动情况,可以分析指纹鉴定人员在不同条件下判断现场指印细节特征点的认知变化,有助于判断指纹鉴定人员在分析阶段理解现场指印特征的程度,有助于考察样本指印对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点取特征稳定性与指纹鉴定能力之间的关系,为指纹管理人员评估指纹鉴定人员鉴定能力提供一定帮助。本文重点针对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的稳定性进行研究,邀请106家鉴定机构对4组指印进行特征点取,使用统计学工具对点取特征的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实验结果表明:不同机构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的稳定性与现场指印质量之间存在显著关系,高质量指印鉴定过程中,指纹鉴定人员选取特征的稳定较高,且样本指印未对鉴定人员的认知能力产生影响,低质量指印鉴定过程中,指纹鉴定人员在分析阶段和比对阶段点取特征的稳定性较差,尤其在高低质量区交界处点取特征的离散程度较高;点取特征变化指数I可有效衡量指纹鉴定人员点取特征的稳定性,指纹管理人员可依据I值变化程度,评估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进而采取相应培训措施,提高指纹鉴定过程中点取特征的稳定性,确保指纹鉴定质量。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