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财产法是私有制的产物。罗马法为奴隶社会简单商品关系的最高水平的法律。欧洲封建时代的代表性的财产法是日耳曼法,主要表现为物权法而非所有权法。财产法在资本主义时期才会发展起来,在大陆形成《拿破仑民法典》模式,在英国则形成独特的财产法模式。这些法律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替市场经济开拓广阔的道路。垄断资本主义的"社会本位"趋向,符合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的效益要求。中国封建的财产法历史悠久、影响巨大。它属于封闭的农业自然经济的法律,同政治特权密不可分,尽管这种法律维系了社会的相对稳定,但却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建国以来,社会经济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提供比资本主义更高劳动生产率的可能性。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必须同市场经济和效益优先原则相结合,形成合理的财产制度,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简介: 调整与教育有关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构成教育法律制度,它是保证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近代中国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是随着教育改革和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发端于清末,在民国时期得到真正发展.从南京临时政府,经北洋政府,至南京国民政府,教育法制一脉相承,又不断发展.在各个历史阶段,政府都制定、颁行并适时修正了包括教育行政组织、学校教育、教育督导制度、社会教育、教育研究机构等诸多方面的教育法律法规,基本建立起近代化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为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教育研究活动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总结历史是为了服务于现实和未来.今天,教育兴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依法治教又是教育兴国不可或缺的基础,教育的法治化成为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探索中国近代教育立法所走过的历史道路,对于我们今于的教育法制建设不无裨益.……
简介:主体问题在法学论域中是亟待深究的理论要点之一。对这一范畴在法律中历史和现实的存在情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类型、特征和变迁。法律主体的特征包括人之惟一性、普遍性、时间性、社会性、主体性和法上权义性。在近代以来的法律人像变迁中,主体历经了从个体的经济人向高度协作的社会人的演化。当下的现代性晚期,则见证了动物地位的回归和后现代主体的出场。后现代法律主体的在场,给当代法律思想的历史航行涂抹上了一道崭新的智识亮色,尽管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争论激烈。尤其考虑到后现代思潮的两重性:激进的一面以及潜含的保守,在后者,对不确定性、相对主义的极端强调往往利于现状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