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本会建议【陪审制的废除或专业化】:删除第1款中的陪审员和本条第3款。理由: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实践中形同虚设,不仅陪而不审,而且导致合议制在某种程度上褪变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不如取消陪审员制度。如果保留该制度,本会建议要求陪审员必须从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律师资格、司法资格的专业人员中产生。本会建议增加一条[合议庭成员的随机选定]:立案庭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并在立案法官的主持下共同随机选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在共同随机选定合议庭成员之前,有权了解相关审判庭备选法官的
简介:为了加强对新律师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自始即建立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法开展律师工作,增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加强集体主义观念和敬业精神,成为真正符合《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要求的社会主义律师,决定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规定如下:
简介:第一条为了鼓励表彰在我国法律服务工作中,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较大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加强律师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践意见》制订本办法。
简介: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已经颇有年头,相关学术成果也已不少,故而很有重新省思的必要,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华法系的研究现状,进而指出了这些研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一是对"法系"的划分缺乏一个基本的统一的标准,造成理解上的错杂;二是对中华法系的研究缺乏通盘的整体的考量,似有"以偏概全"的缺失。我坦承,鉴于不谙中华法系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无法深入探讨它们的法律文化,因而只能以中国古代法律为检视对象。本文认为:作为中华法系的"祖宗"的中国古代法律,它的根本特征就是"礼法文化"与"天人合一"两点。前者不仅能够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类型"概括,而且可以揭示它的精神取向;后者,则能够表征中国古代法律的"终极"根源。
简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14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