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虚拟人物形象是构成小说的重要创作元素,不属于真实人物形象的范畴,包括虚拟人物的形象、名称、造型等,它往往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通常与原小说视为一个整体,共同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小说中的虚拟人物形象能否独立于原小说、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颇具争议。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在脱离原小说后仍能被读者所识别并存在于读者认知中的虚拟人物形象,显然能够作为“作品”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满足特定条件的虚拟人物形象尽管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却难以规制单纯使用小说中虚拟人物形象名称的行为,就此类行为而言,权利人可以通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人物形象的名称进行保护。
简介: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多年,去年连续遇到两个专利无效的案件,引发笔者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审限制度的思考。案件一:笔者的当事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起诉一家山西企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侵权诉讼由于案件被告对专利提起无效而中止。此后案件在复审委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将该无效决定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维持复审委决定,专利权人又将其诉至北京高院,最后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和复审委的决定,判决于2014年12月送达。至今时间已满一年复审委仍然未重新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山西的法院又一定要等到无效决定出来才同意审理,因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专利权人维权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