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序言在最高人民法院隆重推出案例指导制度的大背景下,中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司法判例制度进行了广泛的讨论。①笔者亦有幸参与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主持的教育部2010年重大攻关课题'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判例制度研究',承担'德国司法判例制度'部分的写作。在此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德国裁判书,尤其我所熟悉的刑事领域的裁判书,并且翻译了两个已经成为司法判例的刑事裁判书(附于文后)。笔者选择翻译的这两个裁判书,既具有权威性,也具有代表性。首先,第一个裁判书出自联邦宪法法院,第二个裁判出自联邦普通法院,这两个法院在德国的法院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其刑事裁判书也因而最有权威性;其
简介:目前,国资所仍占我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近70%,河北省现有国资所305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4%,因此,国资所如何改革,直接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尽管国资所具有特有的有利条件与优势,但确实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本文拟就国资所面临的困难作一分析,并尝试提出对该问题的看法。一、对国资所竞争乏力、发展艰难原因的剖析(一)国资所管理制度落后,人事制度过紧,管理不够民主,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权没有得到足够尊重,缺乏生机与活力。(二)分配制度单一,缺少积累,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缺乏有效保障。同时,国资所产权不清,制约了律师对律师所的归属感。目前国资所产权不清主要表现在:(1)国资所国家投入资产范围、数额不清,所内积累中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不清;(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目标不明确;(3)司法局作为国资所中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收取投资回报方式不明确,出资人管理权限不明确。在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制度下,国资所无论国家是否投入或投入多少,国资所积累下的资产实际上全部归国家所有,而国资所律师的后顾之忧如养老、医疗、住房等,国家概不负责,这就造成国资所与合伙所之间竞争不公平。当前这种产权制度从根...
简介:从一般概念上说,金融仲裁应是商事仲裁的一部分,然而,众所周知,金融活动由于对其一国经济的重要性,而被施以较其他商业活动更强的管制,包括金融机构的位置、交易价格与条件的确定、交易能否准许等等。因此,金融活动从来就在法律上有着与一般商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明显特征。那么,在金融交易纠纷的解决方面,特别是金融仲裁是否也同样有着与一般商事仲裁不同的鲜明特征呢?至少,在制订UNCITRAL商事仲裁示范法过程中,墨西哥政府就认为:根据墨国国内法,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金融交易不属于示范法所应适用的商事交易范畴。本文将探讨金融仲裁的优点与缺点,以及当前中国金融仲裁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