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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方面在加重结果范围内不成立共犯,另一方面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这两个看似冲突的结论并不矛盾。虽然我们肯定基本犯的其他共犯人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对该他人过失引起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对所有的共犯人都应作相同的处罚,在量刑时仍然应区分轻重,特别是对过失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处罚应重于其他人。

  • 标签: 阮文霞 非法行医案 案情 裁判 法理评析
  • 简介:沈解平、包雁芬、朱铁军曾就“阮文霞非法行医案”作法理评析,一致认为在加重结果范围内不成立共犯,与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本文笔者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另一角度对该案进行评析,认为,非法行医罪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但行为人仍须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标签: 阮文霞 法律责任 结果加重犯 非法行医罪 犯罪构成
  • 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加入多个以讨论变性为主题的QQ群(阉割讨论群)并多次发布诸如“收费阉割、节假日优惠”等内容的信息.被害人童某某看到信息后与赵某某互加为好友.经与赵某桌多次聊天并咨询手术情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为被害人切除双侧睾丸.被告人收取人民币1000元。

  • 标签: 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件 被告人 资格证书 被害人
  • 简介:我国执业医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使已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未经执业注册,亦不能享有行医权。临床实习或见习只能在有行医权的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活动,其诊疗行为并非行医权的行使,而是一种学习方式;其诊疗行为未经上级医师认可不能对患者生效;其行为如给患者造成损害应由其指导医师承担责任。病历资料不仅是诊疗活动的忠实书证,更是医疗机构内部责任划分根据。鉴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主体不中立、集体责任制等弊端,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应回归到有临床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制度内。

  • 标签: 非法行医 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 简介:一、立案监督障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只有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基层检察院才能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我国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对证据都有着不同的要求。立案条件不能等同于逮捕条件.也不能等同于起诉条件,

  • 标签: 刑事立案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监督工作 起诉条件
  • 简介:发端并盛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作为刑事案件速决程序,因其能提高诉讼效率的功效而在国际上得以广泛传播。然而,中国尚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其根源在于中国与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特别是与美国,在诉讼模式、检察、证据、司法审判等相关制度以及思想理念上还存在诸多差异,要消除这些障碍,建立适于中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尚需较长时期,以完善法律制度和更新思想理念。

  • 标签: 辩诉交易 构建障碍 制度理念 中美比较
  • 简介:笔者要讲述的这个真实的案例,记述着一个男人因为血缘的疑虑而历经磨难的一。让我们随着他生前记述的日记,慢慢地走入一个男人的情感世界……

  • 标签: 血缘 婚姻 家庭 血型 亲子鉴定 遗产继承人
  • 简介:法国民法中的准用权是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的用权,用权人对用财产具有处分权,并在用权终止时对之等量或等值返还。准用权的性质属于动产用物权,包括法定的准用权和协定的准用权。设立法定准用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用权人的利益,而协议设立准用权的目的是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法国准用权制度不仅对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虚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法国准用权制度对我国用物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一,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物权制度时应当采纳吸收法国准用权制度;第二,我国在完善用物权立法的过程中,对重要的用物权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第三,在不改变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我国用物权制度中设立准用权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定设立和协议设立两种。

  • 标签: 准用益权 消耗性财产 价值返还 虚有权保护 制度借鉴
  • 简介: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向一种新的现代化》一书作者)给世人敲响了警钟:风险社会已经到来。自彼时起,“风险社会”成为人们审视未来社会各个领域发展走向的一种基本视角。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行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方面能够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融资行为 风险社会 维度 法益 安全
  • 简介:当前,联合国改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深入分析了联合国改革的主要趋势、特点,探讨了联合国改革步履维艰的诸多原因,考察了《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的基本精神,强调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要致力于推进多边主义,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坚持全方位、多领域的改革路径,稳步有序地推动改革。

  • 标签: 联合国改革 多边主义 发展与安全
  • 简介:本是构建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却长期被忽视乃至遗忘。国内学者常对法有广狭义之分,这种区分从理论到实践都是错误的,应予抛弃。以能否进行相同的类型化处理为标准,民事法可分为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明确这种区分,我们才能对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中国民法学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出更合理的答案。

  • 标签: 法益 类型化 权利 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侵权法
  •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与法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概念�

  • 标签: 法益 德国刑法学 赫尔希 犯罪构成要件 莫里茨 概念问题
  • 简介:的理论发展史,是与“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反复争鸣,形成自身理论品质的历史;也是不断尝试,寻找具有完整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的历史;更是不断反思,珍视并恪守自由主义内涵的历史。法可以有力诠释社会损害性这一犯罪实质内涵概念,可以成为回答国家刑罚权发动之正当性的最优解的答案都来自于此,对法理论继续发展的思考也来自于此。

  • 标签: 法益 社会损害性 体系超越 体系内在
  • 简介:“法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也是最主要的财产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分别规定了盗窃罪与惯窃罪,并将两罪的罪状分别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惯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据此,大体上可以认为,第一,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数额较小的财物并不值得刑法的保护;第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惯窃罪是盗窃罪加重的犯罪构成。根据1997

  • 标签: 法益 惯窃罪 公私财物 盗窃行为 财产犯罪 危险犯
  • 简介:行政犯侵犯了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法秩序属于法。行政犯的主要属性是行政违反性,规制行政犯主要是服务于实现行政上的利益,行政上的利益属于刑法的法。规制行政犯所追求的行政上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派生性生活利益。行政犯所侵犯的法以派生性生活利益为主。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为辅。

  • 标签: 行政犯 法益 法秩序 生活利益
  • 简介:在占有性质的认识上,历来有事实状态说和权利说的争论。但是这两种观点都没有认识到占有的实质。占有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法,即地位上低于权利,但是却受到权利保护的利益。

  • 标签: 占有 法益 权利
  • 简介:侵害说并非结果无价值论的附庸,把法侵害说等价于结果无价值论,其实是混淆了不同层次的问题;我国当下通行的法概念是实证主义的法概念,被理解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受到规范违反说论者的批判,但这些批判并未触及真正的问题:过度形式化造成的内涵缺失使其丧失过滤功能;在德日两国,法概念已经完成或正在经历前实证主义转向,这种前实证主义法概念具有限制刑法不适当扩张的功能,通过对其主要作用场域的考察,可以初步认为这种视角下的法概念与本土刑法学术及实务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度;前实证主义法概念优于实证主义法概念,前实证主义法侵害说优于规范违反说,因此前实证主义法概念应被提倡。

  • 标签: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实证主义法益 前实证主义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