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宅基地问题论争中,产权致富论和权利扩张论分别在经验认知和法律权利理论上构成了两个主流却具有误导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话语。宅基地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和建设自主房屋的土地财产意义,在局部地区具有资产属性,无法完全对等于城市建设用地。法律实践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宅基地管理,以克服宅基地利用的外部性,并实现细碎土地产权的有效整合。在法律制度层面,宅基地使用权同属两种不同属性的土地法律制度,这是基于宅基地利用实践的“回应型”法律制度建构。只有放宽法律的视界,从土地法传统和社会基础的角度来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才能更好地认识中国的宅基地法律实践,避免陷入“变法心态”下的“法律政策学”窠臼。
简介:由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与该区纪委日前合作共建的玉州区“基层干部廉政教育基地”在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正式揭牌。高山村史记载,祖籍该村的四名进士以勤政廉政留世,故基地企望以古及今激励玉州区各级党员干部树清廉为政之风。该基地分为室内展示和室外展示两部分。室内展示共有四进士廉政事迹、反腐倡廉重要言论、政策法纪法规、案例警示教育、玉州区反腐倡廉成果展示和廉石记等六个板块,引典为教、以案说法,集中展示近年来玉州区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室外展示主要是廉石公园和廉政宣传栏、公开栏,让广大干部群众切身感受廉政文化的熏陶和感染,常修为政之德、
简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中呈现的同案不同判及其司法逻辑规则引发的现实困境,主要缘于"房地一体"下房屋可以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目前学界提出的法定租赁权和集体赎买方案均无法有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而在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蜕变、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与抵押的语境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宅基地开发权价值凸显的推动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现,既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由户内流动的集体成员改造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或受让人、将期限改为与集体成员身份解绑的固定期限,又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继承人应否支付使用费无关,也不宜剥夺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权。
简介:对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之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无效处理的108份终审判决书整理后发现:既存在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和无效处理的多样化,又存在无效理据不足、有效与无效判决冲突频现、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分配与损失认定悬殊;而且非本集体成员买受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既面临登记困境,又因无期限限制、集体未分享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甚为不妥。故,宜在"房地一体"的前提下,调整并统一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限定无效处理中买卖双方的过错比例分配和损失认定;要求非本集体成员将买受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型,并明确使用期限和使用费交纳。
简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同时是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保障措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既有成功亦有不足。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单一的社会保障属性受到了社会实践的强烈挑战,对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流转限制造成了住房及宅基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现代化改造,必须坚持兼顾土地的财产性与资源性、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两大原则,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变动即其取得、流转、消灭的三个方面入手,彰显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特性,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政策,消除农民财产增收的制度性障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简介:党的十八大之后,新一届中央政府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宅基地确权登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情况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出台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和形势的快速变化。本文以当前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在基本坚持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和深度参考学术界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多个地区实践调研经验和认识而完成。总体上看,国家有关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历次规定,主要涵盖'宅基地面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非本集体成员在本集体的宅基地''城镇户籍人员在本集体的宅基地'五个方面的确权登记问题。本文的思路创新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分情况化解'的总原则,并坚持以下六个具体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城乡和城乡协调发展理念;二是坚持区分存量和增量;三是坚持'以考虑能否登记为主、如何登记为辅';四是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的'静态'和'动态'并重;五是坚持'房地一体,先地后房';六是坚持'理论+实践+自身考量'的逻辑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