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效率和正义两股激流的对衔催生出了善意取得制度。一个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保证商品流通秩序;又要弘扬正义的理想,尊重人类朴素的道德感情。“秩序与效率”和“道德与正义”两种价值相互交融,无法断然分离,为我们提供了建构善意取得制度两条相互贯通的进路。囿于篇幅,本文的着眼点在第二条进路即“道德与正义”方面,但这并不代表要割裂与第一条进路的联系,相反,是在效率的考量中探讨如何从道德博弈出发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
简介:《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十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十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都分别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结果倾向值得特别关注,尤其是那些裁判结果发生过变动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更倾向于"轻判",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例则更推崇"重判"。造成"两高"指导性案例在结果倾向上出现差异甚至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直接的原因是"两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司法领域内适用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和侧重;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在面对转型社会的复杂形势时,司法机关(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缺乏予以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这一点决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仍然应当强调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地方司法机关也应当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研习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