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指导性案例使用不仅需要“类案类判”,还需要“异案异判”。“异案异判”就要求法官退出适用不同于待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退出适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律体制的融贯性要求、司法实践的发展性要求、应对隐性使用的需要以及类比推理的结果不相似。其中前两种属于广义上退出适用的原因,可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并不存在使用难点。退出适用的难点主要在司法裁判中。在参考判例法的区分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成文法体制、演绎推理与附着于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的要求,以“相关法条”为中心,借助法律关系为框架体系展开事实要点对比,结果为不相似的则退出适用。同时,在裁判文书中明示、充分说理。以期实现“异案异判”,真正正确、有效地使用指导性案例。
简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物权公示原则和隐私权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圆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权保护属于基本法,而物权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物权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权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
简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二元并行是一种良性状态,依据国家法可将民族习惯法识别为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与废止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应在国家法框架内为前者找到存在的正当性,对后者积极废除。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可以合理解释许可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存在的理由。它们或者表面是与刑法相冲突但不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违法性但不能追究遵循习惯法的责任。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在刑法中具有积极的规范价值。刑法明文承认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的效力,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反对将习惯法作为适用刑法的素材。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不应作为出罪的直接理由,只能作为出罪的结论,如此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的出罪功能就更具有实质性。
简介:<正>近年来,作为全国法院少年审判综合试点单位之一的曲靖……,当地人大常委会和驻曲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与法院、法官同频共振,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挽救"失足"少年方面,为"折翼天使"撑起"保护伞",点亮"明灯",指引"归途"。代表:持续呵护少年"谢谢法官,我们一定会认真学习和改造,洗心革面,对自己的未来作出新规划。"这是前不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麒麟区人民法院联合在云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召开减刑宣告大会中的一幕。"青少年犯罪问题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伸援手。"早在2007年的当地"两会"上,作为人大代表的苏永宁,针对辖区未成年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