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9月8日,娄某将其所有的价值6万余元的牡丹牌中巴车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从1997年10月10日起至1998年10月9日止,保险金额总计16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6万元,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款特约保险”条款,娄某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娄共签发了保险单。1998年2月2日,娄某投保的中巴车突然起火,驾驶员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保险公司亦派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通知驾驶员将车拖至保险公司大修厂。之后,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结论,娄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事故报告、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并提出
简介:网上交易犯罪是一种经济利益驱动型犯罪,其犯罪成因可通过经济犯罪基本模型进行研究。作为常见的经济犯罪成因分析模型,犯罪成本收益理论认为:网上交易犯罪与犯罪预期收益有关,犯罪预期收益越大,犯罪越可能发生;与直接成本、心理成本、道德成本、竞争成本等间接成本有关,成本越小,犯罪越可能发生:与犯罪被惩罚的概率有关,概率越小,犯罪越可能发生;与被发现犯罪被惩治因数有关,已发现犯罪受到惩罚的概率小,其犯罪可能性也越大;还与个人心理恐惧常数有关,心理恐惧常数越小的个人,其犯罪概率越大。所以,可通过犯罪收益、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侦查措施、个体控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控制犯罪。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