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有关装卸时间和滞期损失的法律原则基本是从有关整船租船合同(singlecharterparties)的判例发展而来。在油类贸易和某些干货贸易中,同一条船的同一航次经常会有几个租船合同。与这些租船合同有关的装卸时间、滞期损失问题经常难以解决,这不仅是因为船舶在靠泊期间有关租船人的实际情况复杂,同时也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供借鉴的判例法非常有限。本文仅选择几个问题进行探讨,这些问题都涉及同一条船存在多个租船合同时装卸时间和滞期损失的计算问题。
简介: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可否根据申请对滞箱费进行调整或者设定限额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和海事司法界。从滞箱费的实务运作、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海事司法实务等角度分析,认为近年来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逐渐形成承运人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滞箱费的航运惯例,滞箱费是承运人依航运习惯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承运人网站公布的滞箱费费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宜调整。
简介:滞期责任的产生以及滞期费的多少,主要体现在装卸时间上。因此合同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有关计算装卸时间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航次首尾的装卸时间都是由租方来控制的。根据英美法,租方一旦接受了船方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OFREADINESS),装卸时间即开始起算,一直到装卸完毕为止,其间只要船方没有发生违约行
船舶分租时装卸时间与滞期损失的计算问题
国际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请求权分析
航次租船合同有关滞期责任的除外条款和保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