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我国刑法对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又相互矛盾,因此我国学术界对应否追究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一直是众说纷纭。处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符合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刑罚的目的,并且承认法人犯罪的外国法都处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当下追究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在我国现行刑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而解决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完善刑法。
简介:发达国家为谋求维持和扩大知识产权的比较优势而实施的所谓"论坛转移"策略,选取阻力最小、最有利于达成高标准保护协定的谈判机制和场所,通过双边或者多边谈判机制和场所的选择和变化,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高。但是,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会自动向其他非协定成员国扩散的所谓"棘轮效应",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非双边或区域性协定成员国也没有国际义务向其他WTO成员提供TRIPsPlus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过,随着双边或区域协定的参与国不断增加,双边或区域性的协定网络越来越浓密,新的知识产权规则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并最后转化为多边条约规则。需要冷静和客观地看待包括TRIPsPlus条款在内的TPP规则,不能简单地以恐惧或排斥的心态而采取对抗TPP的策略。在参与新一轮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既要争取获得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所带来的贸易优惠或其他好处,同时又能够维护知识产权制度所应秉持的激励保护创新与鼓励传播利用之间的平衡。
简介:1999年4月28日,欧洲委员会提交了"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规定现代化的白皮书",欧洲委员会几个月前在白皮书中所包含的思考随后在2000年9月27日的条例建议中以立法形式固定了下来。这一变动很可能影响各成员国竞争法的未来发展。为澄清共同体的竞争规则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作者首先将阐述现行制定法在这方面的情况,随后集中于对欧洲委员会条例建议进行探讨。在有了这样的铺垫后,再对委员会在条例建议第3条中规定的竞争规则关系的新规定进行评判。作者认为在新的条例框架内作出最终决策之前,至少应该对不同的选择进行权衡。
简介: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历程和欧洲一体化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各成员国竞争法和欧共体竞争法之间的统一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关键。共同体和各成员国的竞争法形成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系,能够有效阻止各国在统一市场上歪曲竞争的行为,为一体化提供重要支持。2004年5月1日,欧盟实现东扩的这一天,以欧共体新的《卡特尔程序条例》和《合并控制条例》生效为标志,欧共体竞争法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并由此对成员国竞争法的进一步欧洲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为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此次欧共体竞争法改革,明确欧共体竞争法相对于成员国法的优先性,并要求成员国法向欧盟法靠拢,由此确定了成员国必须改革其国内竞争法的义务。德国就在2005年对其《反限制竞争法》进行了至今为止最重大的修订,放弃了很多具有德国特色的制度,甚至不惜牺牲本国独特的竞争法律文化。成员国竞争法欧洲化过程对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外国法的选择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宝贵经验。论文主要分三个部分:欧共体竞争法最新发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欧洲化,成员国竞争法欧洲化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