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正在建造中的一幢含有商业店面和住宅的综合商品楼向社会预售,已收取各购房户的购房款260万元,后开发公司因感资金不足,又将已预售的商品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80万元。此后,开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诈骗,办。之内部管理人员的贪污、挪用犯罪行为,损失大量资金。无法收回。不仅商品楼无法建成竣工,也无法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公司被迫申请破产还债,经鉴定.开发公司现已建成的商品楼总价值为24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银行提出开发公司已将该商品按用于抵押贷款,银行依法享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众购房户则对银行的主张予以反对。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争论很大。主
简介:近年来,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因一些高档商铺楼宇销售不畅,在建工程资金短缺,有的发展商采取了由客房首期付款,发展商提供银行按揭,然后由发展商包租,并承诺给予客房高额回报的营销策略进行促销,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难。发展商在广告宣传中承诺的年回报率从25%到33%不等,有的基至高达45%,并且声称可以办理公证。在银行存款利率下调,中国人民银行严令高息揽储的情况下,面对如此“丰厚的收益”,有的难免怦然心动。但我们经过调查,认为其中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思考。一、租赁关系主体和“包租”的概念不明确发展商许接对客户的回报,是以”目相’来实现的。它产五导发展商签o首吊臂屋买卖四章预购合同它的,目的是在购房合同中U合国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