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我们声称拥有一个普通法制度,这是我们与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所共有的特点。尽管有大量例子表明决策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受到的限制比之前更为明显,而且似乎并无多少相反的例子;不过,从某些例子来看,对决策者权力的限制相比之下是松了而非紧了,这也不足为怪。倘若我们关于从普通法向大陆法转变的这一趋势比从大陆法向普通法转变的这一趋势更甚这一假设是对的——这一现象能够从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得到力证——那么,我们的任务便是去解释这一现象。普通法理念是建立在认为只有立法者和规则制定者面对一个以上真实案例时,即法律或者规则是在真实的当事人、真实的争议背景下制定出来的,立法者和决策者才能最好地立法或者制定规则这样一种理念基础之上的。本文将证明普通法的这些特征正日趋衰落。
简介:倍受全国人民乃至世界现注的重庆市秦江县虹桥垮塌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五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4月3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13名被告人和一个单位被告人被当庭判处了相应的刑罚。法庭上,二十多名辩护律师参与诉讼被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这在全国律师进行刑事辩护过程中尚属首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给我国整个律师行业作了一次广告,其轰动效应不言而喻。一位在某报社工作的编辑看了虹桥案庭审直播后说:’‘(虹桥案)律师的辩护非常精彩,请律师辩护很有必要,通过律师辩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虹桥案二十多名辩护律师当中,除个别律师讲普通话之外,其他律师都是讲的川渝方言
简介:适用于欺诈性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规则出现了错误。这个规则认为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转移财产权的方式也将被撤销。但是财产权转移的方式不仅限于合同,交付就是另一种方式。尽管被欺诈的出卖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这并不附带回复财产权的功能。此立场也适用于合同自始即属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破产,被欺诈的出卖人也只能成为无担保债权人。对"财产权可以因合同撤销而回复"这一理论的历史考察揭示了它来自于帕克勋爵在LoadvGreen案的创造。但此项创造的依据,ParkervPatrick案,其实恰恰是支持抽象原则的先例。与普通法上基于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产生的其他权利相比,这种财产性权利也显得非常另类。基于买受人破产的情形对法律赋予此种权利的正当性证成也不能成立。
简介:通常,WTO的法律构架和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被认为来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传统。然而在实践中,大量的普通法原则可以被认为在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制度安排和司法程序中获得了运用。这些原则中最关键的是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staredecisis)理论。为了探究遵循先例原则及其他的普通法原则是否在WTO法律制度中被作为依据,考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判决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按照普通法的核心价值和程序来考查关于"日本一酒精饮料税案"(WT/DS8.10,11)和"美国一某些虾及虾类制品的进口禁令案"(WT/DS58)。这些价值和程序包括个人自由,法律的连贯性和确定性,以及在法院等级体制内关于具有纵向和横向约束力的判例的诸规则。通过将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制度构架和审判方法与普通法传统下的各种制度相比较,关于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组织构造和判决程序在多大程度上结合了这些价值的问题将趋于明朗。
简介:公司法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公司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然何谓公司利益,尚无定论。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也直接采纳公司利益一词,但国内学界至今对公司利益的概念辨析尚处于真空地带。传统普通法认为,股东因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故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董事行事应以股东利益为基点,无须考虑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普通法这一传统规则遭受学者猛烈批评,公司利益的传统定义也应予以反思,公司利益应在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延伸至其他利害相关者。这一新型解读有助于保护其他利害相关方的利益,但其本身也具有不少缺陷。英国2006年公司法试图结合二者优点,开辟第三条道路,提出"开明的股东价值",然因其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掩盖不了公司利益的传统价值取向。在缺乏其他完备的替代性制度下,公司利益的传统规则仍将继续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