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杰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湖北省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真原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是六十年代中期原湖北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1982年,怀着对律师工作的及大热情,从教育战线归队当了一名律师。在十几年的律师生涯中,他经历了律师制度恢复、发展和改革的各个阶段。不管社会环境如何变化,他总是坚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执著地追求法律的公正,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在办理各种案件中既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所办的数百件刑、民案件无不浸透了这种精神,深受当事人的好评。他对办关系案、人情案等不正之风深恶痛绝。他认为这种不正之风是对法律的亵读,对律师事业来讲,无疑是自掘坟
简介:'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与'疑罪',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罪疑'以及何为'疑罪'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
简介: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简介: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是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重大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球第三大非法获利来源,被国际刑警组织称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犯罪”。欧洲,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世界人口贩卖的最大目的地。跨国拐卖人口这种21世纪的奴役形式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严重地干扰了国际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跨国拐卖人口对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尚属边缘问题时,欧盟就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并积极考虑遏制对策、开展具体实践。几十年来,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已成为欧盟人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欧盟致力于在国内和世界各地使用“3P”做法来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起诉贩运者,保护受害者以及预防未来犯罪。在打击、预防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过程中务实高效,立法和机制建设也比较成熟。近些年来,我国急剧上升的拐卖人口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欧盟的做法为我国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提供了样板和借鉴。
简介: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立法放弃了对单位犯罪的定义权,从而将认定单位犯罪的任务留给了理论和实务界。犯罪是行为,行为表现意志。反过来说,意志支配行为,意志具有根本的判定作用。所以,单位意志是判定单位犯罪的最终指标,所谓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为了单位利益、单位的业务范围、由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决定,都是单位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判断单位意志的辅助标志和参考因素,与单位意志之间是现象与本质、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而判定单位意志的标准,在于单位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单位长期的业务政策、规定、操作习惯,或者具有为单位谋利的动机并经过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