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见危不救”能否入刑问题的探讨,应打破学科部门的藩篱,由各学科知识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向下推演,模拟式地重走一条完整的有德入法的路径。为了直接指明道德入法(当然本文专指“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事项)的合正义性与可行性,与其在阐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与学说中无尽旋转,不如直接利用一根刻度清晰的“标尺”,经过测量,直观地看到这个道德事项与刑法的距离是否足以跨越。在测量出了一般法理意义上动机与刑法的距离后,可以看到“见危不救罪”入刑在刑法理论、犯罪学、法哲学与立法司法技术层面上引起的尴尬。在刑法领域,这样的尴尬分别体现在救助义务来源、犯罪法益这两个方面;在犯罪学领域,这种尴尬源自于“见危不救”本质上是贝卡利亚所说的“难以证明的犯罪”;在立法学领域,入刑在立法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犯罪构成要素解释不明、犯罪主观心态难以证明与刑侦、诉讼难以为继的问题;在法哲学方面,入刑的非正义性集中反映在功利主义刑法对于消极自由的侵犯与“危害原则”的违反,从根本上否定了入刑的正义性。
简介:我是湖北襄樊油厂(以下简称油厂)的常年法律顾问。1994年5月,该厂厂长袁建中向我反映,自元月以来,×县私人开办的粮油公司生产销售的“顺风”牌香麻油与油厂生产的“襄崛”牌香麻油的包装、装横相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致使“襄现”牌香麻油销量下降。油厂多次与其交涉,他们不听劝阻,仍继续使用与油厂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磺。为此,袁厂长委托我依法维护油厂的合法权益。我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一、寻求法律依据,探索解决途径。经过认真考虑,我形成了如下思路:首先,找法律依据。油厂使用的“襄观”牌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受法律保护,但粮油公司使用的“顺风”牌商标并未侵犯油厂的商标专用权,故不属商
简介:《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