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外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认为: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从其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内容等四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外国临时仲裁条款不排除租方申请我国法院扣押船方所属船舶。对船方提供担保而言,租方若不在扣船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仲裁,担保应裁定发还;若提起仲裁,如果租方请求得到仲裁支持,租方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如果得不到仲裁支持,担保也应裁定发还。对租方提供的反担保而言,若租方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正确,反担保应裁定发还,若得不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错误,船方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对租方提起因扣船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申请执行反担保。
简介:长久以来,对新加坡扣船的条件和相关证明标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当事人在扣船案件中经常产生争议。在介绍新加坡扣船案例——the“BungeMelati5”案的基础上,回顾了新加坡扣船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和新加坡上诉庭2008年所作重要扣船判例the“VasiliyGolovnin”案,厘清了新加坡上诉庭在本案判决中阐述的索赔人在新加坡申请扣船应采取的五个基本步骤及其相应的证明标准。最后,对新加坡扣船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和错误扣船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进行了简要讨论,并得出结论:出于维护全球扣船中心的地位和避免法院陷入大量无依据扣船案件的泥潭的目的,新加坡法院通过这些案例对扣船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衡。
简介: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只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可以依司法强制出售而归于消灭,而未明晰船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以及与船舶联系密切的债权也可以适用'干净船'制度,会因司法强制出售而消灭。针对这些权利是否可以因司法拍卖消灭,该文采用利益考量的方法,分析在不同情况下不一样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简介:在海运减排领域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众多船舶都在方便旗下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船舶所有人很容易伪装他们的身份。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其一,从根本上解决方便旗船问题,使得每一船舶在切实有"真正联系"的国家登记注册;其二,弃用船舶国籍标准,改用"实际联系人"国籍标准;其三,绕过方便旗船问题而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趋同征收、区别待遇"的方法是最可行的方法,即在征收阶段除必要的区别保留外,尽可能采取一致的征收标准,但在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方面,则采取有较大区别的方法。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3条对还船日期的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也有尚未规定的地方。借鉴英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定期租船合同宽限期,并依据定期租船合同租期的长短裁定宽限期。明确承租人给出合法最后航次指示的义务以及在租期结束时的还船义务。提前还船时,应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对承租人拒绝履行的原定期租船合同租期的影响,计算原定期租船合同租金与出租人对于剩余租期合理减损行为所避免的损失的差额来确定出租人的损失。超期还船时,应依据原定期租船合同与市场租金,即市场上与原定期租船合同相类似的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的差额来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除此以外的出租人的损失不应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