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赔命价"的现有研究多是局限在现行刑事司法与地方习惯法的宏观冲突层面,很少关注"赔命价"的作用机理与效能分析。文章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赔命价"的成本、效率及功能进行了详细分析,得出"赔命价"能够最小化侦查起诉和审判执行成本,有利于"命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并且带来外部收益;具有灵活性及高效性,能够促进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具有效率;同时,在犯罪威慑方面具有独特的机制与效能,是一种柔性化的"命案"解决方式,符合藏区民众的宗教信仰及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能够增进地区民族团结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当然,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民间和解方式,"赔命价"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就为"赔命价"与现代刑事司法相互配合提供了空间,并可在此基础上探索出最优的犯罪威慑手段与刑罚组合。此举不仅为现代刑事司法顺利进入边缘地区打开了一条可行进路,同时也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有助于恢复性司法的构建与推行。
简介:一、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与秦傅籍之年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记云:“爽初书年十三,尽廿六年年廿三岁。”陈伟先生已做了很好的解释,指出:爽十三岁“初书年”就当在十六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书年。”简文正好与之吻合。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今上、即秦始皇十六年之事云:“自占年。”整理者在注释中已经指出这是秦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的反映。相形之下,岳麓书院这条简文的价值在于:第一,简文“初书年”与《秦始皇本纪》所载在表述上更相一致;第二,爽十三岁即已书年,可见当时初书年的命令是针对所有男性的,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简介:赵中孚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资深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时值赵老执教55周年,承蒙赵老厚爱,嘱我写一篇纪念性的文章。收到赵老亲笔的约稿函,我有点不相信自己的眼睛,诧异之余,激动不已。因我既非赵老的亲朋故旧,也非赵老指导的硕士博士,甚至连所学专业也与赵老相去甚远,只因编辑《法学家茶座》,与赵老有一些工作上的联系和交往,继而在工作之外,也有幸得到了赵老的关怀和照顾。但是,说到写纪念性的文章,无论关系的亲疏,抑或学术的造诣,我都是远远不够格的,因纪念性的文章要么重在陈述情谊之珍贵,要么重在表彰工作之勤勉,要么重在评价品德之高尚,要么重在总结学术之独创,要么重在颂扬贡献之卓著,笔者作为末学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