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因为时间仓促,更因为我对两篇论文讨论的问题没有专门关注,这里只能提一些一般性的看法。一、首先我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到今天这个时刻,对当事人主义(或者其主要内容辩论主义)的基本理念进行整理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两篇论文虽然特点不同,但方向是一样的。这个方向值得赞赏。二、段文波的论文对当事人主义的基本理论做了完整梳理,很受益。这个整理
简介:段老师与韩老师的大作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功力深厚的佳作,读罢令人倍感振奋,可谓是学界近年来对于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等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之集大成者。以下分别就两篇大作提出自己读后的一点感受,供批评指正.段老师大作以'对象、方法和程序'作为制度化当事人主义的基本维度,在充分引介、吸收和内化德、日大陆法系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庭审程序集中化的
简介:通过对2010年至2011年发生在韩国的18起真实案件的影子陪审团评议过程的观察和评议录像的内容分析,研究了陪审团裁决的约束力、陪审员数量、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陪审团评议以及法官对陪审团评议的介入。总体来说,影子陪审团轮流发言积极参与评议程序,并且陪审员在辩论过程中彼此尊重,出现误解法律、混淆定罪和量刑事实的情况比预想的少。陪审团规模与评议质量之间没有决定性的关系。尽管令人鼓舞的和有待改进的方面并存,但是韩国陪审团评议的整体质量还是不错的。随着时间流逝,韩国的陪审制度有望逐步发展为一种能够加强普通民众的民主参与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稳定的制度。
简介:简易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以此为自身赢得合法性。行政简易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超越,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变体和例外。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制度的基石。商务部发布的上述法律文件以'简易案件'的提法代替'简易程序',反映出上述部门规章对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建立的谨慎价值取向。根据目前的规定,简化的程序主要是针对申报方的申报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按简易程序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量或许有所降低,但职责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不同。虽然对第三方异议权利边界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过度限制后异议效力的过低而沦为虚文亦属或有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