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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个结果
  • 简介:2006年2月4日,智利总统拉戈斯颁布一项保护臭氧的法律,规定要严密监控对臭氧产生破坏作用的物质的流动,并加强对臭氧受损状况的评估。

  • 标签: 臭氧层 智利 破坏作用 拉戈斯 法律 总统
  • 简介:本文结合2006年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讨论在进行反垃圾邮件立法的时候,如何定义垃圾邮件,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既能够有效地遏制垃圾邮件,又不至于损害《宪法》第40条所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 标签: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反垃圾邮件立法
  • 简介:<正>最近几年,刑法学界关于四要件理论和三阶理论的利弊优劣、何去何从的争论如火如荼。陈兴良教授以犯罪论体系的"祛魅"为己任,力倡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一些学者对此严加批判,甚至很煽情地宣称这是在对中国刑法学做"变性手术";大部分学者对此抱着怀疑、犹豫的态度,认为此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四要件理论应该是完善而不是抛弃。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具有全局性的意义;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具有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犯罪构成 违法性 犯罪论体系 社会危害性 客观判断
  • 简介:<正>一、引言2004年4月16日,我收到一封寄自上海的来信,写信人名叫蔡翔,一个公民,也是我主编的《中国死刑检讨》一书的读者。在这封信中,蔡翔系统地陈述了他对死刑的一些观点,并自称是一名坚定的"严格限制死刑论"的支持者。2003年11月,我曾经收到一位名叫李倬才的死囚来信,信中李倬才谈了他对死刑的亲身感受,尤其是对死刑核准程序的看法。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李倬

  • 标签: 适用死刑 废除死刑 限制死刑 罗伯斯比尔 死刑报告 死刑问题
  • 简介:中国的科政治在如下两个方面影响《反垄断法》的执行结果:第一,科政治对中国经济资源的分配有重要影响,进而决定了垄断在中国市场中的形成。第二,科结构和政治决策过程造就了行政机构的激励机制,并影响其对不同主体经济活动的监管。中国的反垄断执行是一个高度多元化的过程,涉及众多职能不同、目标不同,但工作职责交叉的中央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官员,这些官员的激励机制和中国科层系统的显规则及潜规则影响了《反垄断法》的执行结果。

  • 标签: 《反垄断法》 科层政治 激励机制 行政执行
  • 简介:术界对管理收购(ManagementBuy—out)存在多种定义:有人认为,“管理收购是一种特殊的杆杠收购,当公司的管理者想要将这家公司或公司的一个部门私有化的时候就会发生”。有人将之定义为:“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 标签: 管理层收购 收购融资 制度研究 目标公司 法律 所有权结构
  • 简介:<正>一、跨国公司治理(一)经济学上的“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在经济学界,“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被视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公司治理结构”在英文中准确的对应术语则是“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严格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方式或手段。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也有区别。公司管理涉及的是公司内部

  • 标签: 公司目标 少数股东 股东利益最大化 董事职务 债权人保护 派生诉讼
  • 简介:PVC管由于具有防锈防腐、耐温耐用、美观及不易老化等优点,因而近几年来被广泛用于房屋通水安装,从而被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通过攀爬PVC水管入室作案.

  • 标签: PVC水管 灰尘指印 指纹胶带 磁性粉 提取
  • 简介:检察权力附着于科制组织,检务公开受到科制属性的系统性影响。在组织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公共行政管理学等学科语境中,科制的组织结构、科制官僚的利己动机、科制组织的职能目标均分别构成检务公开的阻碍因素。完善检务公开制度需要强化公共精神、重塑科结构、厘清保密内容。

  • 标签: 检务公开 科层制 官僚 阻碍
  • 简介:<正>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 标签: 国际通信 通信设施 设施建设管理 通信网 信息产业 国家利益
  • 简介: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构建中,最主要的内容莫过于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完善这项内容的核心所在就是对目标公司管理行为的规制。从对管理行为规制的理论来看,结合英美法关于此方面的立法和判例,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证券市场的特点,不难看出我国有必要构建反收购制度。

  • 标签: 反收购 目标公司 管理层 规制
  • 简介:国际通信法是现代国际法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其界域包括两类通信领域的国际事务:一是国际通信活动的规制,二是通信制度的国际协调;其主体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征,被国际通信法赋予国际人格并参加国际通信法律关系的实体,不仅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有法人和个人。国际通信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规范具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双边性三个不同层次,分属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众多国际体制。归于国际通信通道法、国际通信服务法和国际通信行为法三个不同板块,由此形成了国际通信法的立体网络架构。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有关通信的立法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熟悉通信领域的国际规则.加强国际通信法的研究。

  • 标签: 国际通信法 界域 主体 架构
  • 简介:信息通信法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法律领域。从纵向来看,信息通信法律体系架构主要由信息技术法、信息网络法和信息应用法构成。从横向来看,主要贯穿网络信息安全和竞争反垄断等安全与竞争法律规范,以及用户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等权益保护法律规范。考察国外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情况,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引导和创造先决条件的作用。我国信息通信法制建设虽有长足进步,但与国外相比确实差距还很大。我国应明确相关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重点、原则和步骤,切合产业实际发展需要,分清轻重缓急,适时立法,形成信息通信法律体系的完整有机整体。

  • 标签: 信息通信业 信息通信法 信息通信法体系
  • 简介:德国法框架下,管理收购作为企业买卖的一种新型模式,其核心涉及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本文旨在对德国法中管理收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作系统的介绍和研究,并突出债法改革在该领域中引起的重大变化,以资对中国管理收购的制度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的结构脉络大致如下:笔者首先提出认定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并结合帝国和联邦法院的大量判例就可能构成目标企业瑕疵的情形列举出不同的案类。紧接着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逐一予以评述。最后,详细讨论了这一制度中最为核心的责任免除问题,并着重研究了管理对目标企业具有的信息优势对瑕疵担保责任所产生的影响?

  • 标签: 瑕疵担保责任 论德国 管理层收购 买受人 德国法 《民法典》
  • 简介: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领域,先贤们早年创立的犯罪构成"三阶模式"是一种革命性的创举,由此犯罪被视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即该当性)、违法(即违法性)而有责(即有责性)的行为。这一创举对于近现代大陆法系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刑事成文法的制定和犯罪成立理论具有奠基性的重大意义。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新中国政权建立后将民国时代已经生根落地、开花结果的大陆法系"三阶模式"予以抛弃,移植了前苏联的"四要件模式"。而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当下中国刑法学又一次改信大陆法系的"三阶模式",但"三阶模式"同样存在着理论的不足和实践的障碍。因此,通过比较、鉴别和扬弃吸收,中国刑法领域完全可以重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过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客观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即只有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主观要件和体现客观行为的客观要件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体的资格是犯罪构成得以成立的前提,而犯罪的主体身份则是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后的必然现象。

  • 标签: 犯罪构成 反思与批评 三阶层模式 四要件模式 二要件模式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合义务替代履行是理论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该争论的内容在于结果回避可能性存疑时,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该问题,目前有两种解决路径:其一,风险增高理论。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被容许的危险相比,升高了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足以肯定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即只要根据事后查明的所有客观事实能够认定合义务替代行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就说明义务违反行为增加了结果发生的风险,进而即可归责。其二,罪疑惟轻。只有当合

  • 标签: 二阶层客观 体系风险 增高理论
  • 简介: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居住环境中灰尘量的减少,显现提取微量灰尘足迹已成为一个难题。因灰尘具有较强的静电吸附和液体吸附性,用常规的静电吸附法提取木地板、瓷砖以及纸张、纺织品等表面上微量灰尘足迹的提取率低,提取的灰尘足迹有轻度扩散,花纹反映不全等现象;油质表面、潮湿表面和水渍足迹,静电吸附法提取效果较差;受灰尘晶体对光的散射和折射的影响,常规照相方法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形,特征反映不清晰。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利用即时贴贴取灰尘足迹,喷涂JB染色液,可有效提高微量灰尘足迹的提取显现效果。该方法快速、简便,特别适用于基层技术部门。

  • 标签: 微量灰尘足迹 JB染色液 即时贴 显现与提取
  • 简介:中国电信是中办、国办指定的承担国家机要通信任务的唯一单位,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敷设的通信线路承担着国家机要通信任务的重大职责,通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群防群治 法律保护 通信设施 维护 通信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