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引言美国是世界上设定法人犯罪圈范围最广泛的国家。理论上,几乎任何犯罪,法人都可以构成,都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实践中,检察官对追诉法人犯罪一直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传统上,检察官对于法人犯罪案件通常有三种处理模式:(1)提起公诉,即将案件交付法院审理,由法院最终判定涉罪法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相应刑罚。(2)辩诉交易,即就涉嫌的犯罪数量、具体罪名(重罪或轻罪)及其相应刑罚与涉罪法人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付法院裁决认可。(3)不起诉,即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撤销案件,不再对涉罪法人提出任何指控。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检察官又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法人犯罪案件处理模式:审前转处协议(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后安然时代,审前转处协议在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有相当一部分法人犯罪案件都是以这种模式处理的。然而,这一模式也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挑战:学术界对此质疑不断,律师界亦颇有微词,法官启动了司法审查,甚至美国国会亦介入了调查。其前景究竟如何,尚有待进一步观察。最近,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增设类似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评判这一建议是否可行,有赖于深入考察美国的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鉴于此,本文拟对美国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演变进行较为全面的述介并予以客观的评析,以供我国立法机关资鉴。
简介:2006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1)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段落内进行工程建设;(2)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3)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另外,该条例强调调动社会力量。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
简介:王治馨案作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规模最大的官员卖官案,该案中卖官职位之多,数额之大,以及与宋教仁案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其成为当时政界、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案件最后以大理院判处王治馨死刑而结束,大理院判决死刑背后与宋教仁遇刺案有关,以往的研究将这作为袁世凯选择惩治王治馨的唯一理由,但笔者认为王自身卖官给肃政史所留的犯罪把柄以及袁世凯力图借助王案来整饬吏治、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也是其主要意图之一。本文论述的重点更在于通过对王案从肃政史纠弹、平政院审理后因涉及刑事范围将案件转交给大理院审理、裁判过程的梳理,以展示案件所涉及的两院之间关于案件管辖、证据认定、裁决权的争议,并透过此案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从个案分析的角度凸显民初司法权移植到中国后所面临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