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体林作为具有巨大战略意义的森林资源,其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亦有着深远的影响。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却被罔置于民法思维与物权化的迷思之下,将森林、林木、林地等视为掘取经济价值之'物',而忽略了对其作为环境要素所独具之生态功能价值的关注。因此,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思维之下对林权制度改革建构一条衡平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在分析了2008年以来本轮林改的背景以及'林权'这一语汇法律表达的政策性之殇与物权化之困的基础之上,探讨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的法理依据,进而提出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路径的建构模式。
简介:<正>导言21世纪是可持续发展的世纪。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虽然多种多样,其内涵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是布伦特兰夫人所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简明的观点得到了多数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学者的赞同。众所周知,公害事件和资源危机的出现使人类从20世纪中叶以来开始深入的反思其自身的发展模式。人口增长以及人类为改善生活方式、提高经济水平而进行的工业化和贫富分化带来了极为不利的、甚至灾难性的后果:森林的无后备采伐、野生动物的超量杀戮、矿藏的过度采掘、废物的无节制排放以及水资源的浪费,污染使人类生存空间急剧恶化。有学者指出,继续坚持这种生产生活方式会达到"增长和极限",导致地球迎来"寂静的春天"。在这种背景下,人类作为有理性的动物,不应当让这种悲剧性后果出现。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