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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由性质上、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对于这个概念,可以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它。说它是“陌生人”,翻开我国大陆地区传统的民法教材,完全寻觅不到其踪影。说它是“熟悉的”,随手打开本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总则之债的分类章节里都可以看到它,般都会先后规定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以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它是不可回避的概念。

  • 标签: 历史 大陆法系 法律规定 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债法总则
  • 简介:本文选择中国近代有关住宅不可侵犯权的宪法和刑法变迁作为考察对象,希望通过对近代以来住宅不可侵犯权理念和实践的重述,澄清有关问题,以此更加准确地认识近代法制史。

  • 标签: 近代中国 住宅不可侵犯权
  • 简介:<正>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仍然无法抗御许多自然灾害和社会变故带来的危害。这些危害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使债的关系处在极不稳定的状况之中,使正常的民事流转受到影响。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是专门处理自然灾害、社会变故对债造成危害的项重要民利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它直是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个薄弱环节。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国际经济交流在不断扩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不可抗力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 标签: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当事人 情势变更 自然灾害 合同关系 意外事件
  • 简介: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推定建基于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高概率联系,故所有推定均可被反驳。该论断仅适用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的创设基础除概率外还存在诸如避免诉讼僵局和追求程序便利等与概率无涉的因素,这决定了不可反驳的推定存在于法律推定领域。不可反驳的推定与法律拟制在外显状态上都具有事实的不可反驳性,但两者所含的不可反驳的事实却存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不可反驳的推定在我国民事领域主要适用于对主体内心意思和标的物客观属性的推定。在语言表达上,应当尽可能通过“推定”语词表达法律推定,并以有无“除非受推定不利影响的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这语言范式区分可以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 标签: 推定 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 不可反驳的推定 法律拟制
  • 简介:本文介绍了关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两种不同观点,并就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谈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同时论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几种具体形态和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标签: 债权 不可侵性
  • 简介:、关于我国刑法的本质和任务在这个大问题里,主要应把握以下四点:1.什么是刑法?关于什么是刑法,也就是刑法的概念,教材中列举了三种关于刑法的解释:种是从'刑'和'法'这两个字的起源发展解释它的含义;另种是只在法律范围内来解释刑法的概念;第三种则是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解释刑法的真正含义。教材所以要概括列举这三种关于刑法的不同解释,目的是要让大家通过比较鉴别,真正了解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义关于刑法的解释,

  • 标签: 从重从快 法律范围内 犯罪分子 溯及力 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
  • 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元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元论基础构建的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二元论体系 一元论体系
  • 简介:<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配偶方死亡后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还存在着些争论。有些同志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继承,在配偶方死亡之后只能全部归另方所有。我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期所载温卓文同志的《我国继承问题初探》文,就代表了这种观点。文章说:“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 标签: 夫妻共有财产 继承遗产 配偶 夫妻财产 婚姻关系 继承问题
  • 简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种强制措施,它在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的配置就是其中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

  • 标签: 批捕权 刑事诉讼 公民权利 强制措施 权力配置 批捕机关
  • 简介:本文从“官有公法,下凭私契据”与“民有私约如律令”这些合同习语出发,广泛收集相关历史资料和学术研究资料,系统考察了“官有公法,下凭私契据”与“民有私约如律令”的语词渊源和作为其主要载体的中国古代“地券”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土地买卖契约的关系。笔者发现:在中国古代,民间私契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等同于官府律令的效力之理念由来已久;民间长期存在着与官府律令相对应的,以意思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习惯法;中国古代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有其独到之处,即通过对公权力的界定来给出私权活动的范围,以正律仅仅作为种民事活动底线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实定性的私法体系外设想和构筑民事法律秩序。

  • 标签: 地券 土地买卖契约 固有民法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章总则之第条开宗明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此系本法立法之宗旨,亦担保之作用。担保权包括多种,其中尤以抵押因其不以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人可继续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物之使用价值,并能增强偿债资力,且抵押权人不必直接占有该物,省去了使用、维护、保管等诸多不便,因此,在经济上抵押优于其它各类担保.之所以如此,在于抵押权除其物权性之外。兼具有不可分性等优点。本文即试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做简要探讨。

  • 标签: 抵押权不可分性 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抵押权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共同抵押
  • 简介: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正式出台,明确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等十一类重大事项,须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此前天,已经施行十多年的"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也进入了修法审程序。这些立法行动标志着,如何进步激活、兑现重大事项决定权,已成为当下人大制度改革的焦点所在。

  • 标签: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 重大建设项目 城市总体规划 民主法治建设 一审程序
  • 简介:<正>“让农村也能用上自来水。”这是六机部第九设计研究院的给水排水专业科技人员多年来的愿望。他们精心设计、制造了种简易的、高效的给水处理设备,定名为JCL——D200型净水器。从江、河、湖泊中提取浑浊的源水(浑浊度在500毫克/升以上)经过净水器处理后,变为清水(浑浊度小于5毫克/升),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这种净水器直径2米,高3.5米,每小时可处理水25吨,按每人每日用水量100升计算,可供600人口的小城镇,公社或农场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台净水器就象座小型自来水厂,可把经过净化的水,源源不断地供给用户。自1980年试制成功以来,经过些部门单位和中小型工矿企业安装使用的运行测定,这种净水器具有工艺流程短,占地小、耗材省、效率高、净水效果好等优点,特别适合于农村推广使用。

  • 标签: 净水器 水处理设备 设计研究 浑浊度 给水排水专业 生活饮用水
  • 简介:从大约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前,上下四千年,是中国古代法制史时期。其中,自夏代始,中经商代,西周,至公元前476年春秋末叶,是谓奴隶制法制阶段;自公元前475年的战国,历经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前,是谓封建制法制阶段。下面分别就奴隶制法制和封建制法制两部分进行讲授。

  • 标签: 中国法制史 封建制法 秦律 魏律 刑罚制度 决狱
  • 简介:传统观念认为,识别作为法院进行法律选择适用的前提步骤存在于冲突法中,是适用冲突规范前需要处理的特殊问题。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次从国际公约的层面对承运人和货物控制方的识别问题进行了统规定。这说明“识别”与“识别冲突”不仅存在于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中,而且存在于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领域。“级识别”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应当重视研究“级识别”问题。

  • 标签: 识别 识别冲突 法律适用 《鹿特丹规则》 “二级识别”
  • 简介:<正>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用种强制性命令,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来规定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它是种强制性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它划定那些得到承认或保护的利益的界限,确立调整社会种种利益冲突的规则,它是种强制性的秩序。

  • 标签: 不可操作性 适用法律 不明确性 法律规定 解释系统 法律规范
  • 简介:虽然国家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今天看来是个宪法原则,但它其实起源和生长于私法土壤。国家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了国家机关权力只能以宪法列举的限,并且,这些限制首先并主要针对立法机关。列举国家机关及其权力范围是宪法限制权力的基本方式。形成国家机关清单和权力清单乃宪法限制权力的基础性方法。国家机关和他们行使的权力不超越宪法清单直是正常立宪国家的法治实践。“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应是中国宪法学者维护的价值标准之

  • 标签: 法无授权 权力列举 权力清单 权力负面清单
  • 简介:<正>()年多来的工作回顾中国法学会成立到现在,已经年又四个月了。在这段时间里,中国法学会的中心工作是: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学习、宣传、研究新宪法,积极组织和推动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学研究工作,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而努力。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部和各有关单位的积极协助下、在法学界全体同志和地方法学会的积极

  • 标签: 中国法学 法学会 法学界 工作报告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修改意见
  • 简介:<正>中国法学会召开理事会议,要我讲话。讲什么好呢?首先向会议祝贺。中央很重视中国法学会的成立。年多来,你们组织和推动法学研究,四化建设服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做了不少工作,取得好的

  • 标签: 法学研究 新局面 中国法学 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民主 理事会
  • 简介:《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入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 标签: 税收核定 反避税 合理调整 表见证明 协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