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新中国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兼职的历史条件,即在战争时期以夺取政权为目的的革命过程.奠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兼职的社会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巩固革命政权实行军事管制的政治权力结构为兼职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制度提供了的社会基础;1954年宪法制定参考革命时期的实践基础、历史经验与国际经验成为宪法确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兼职的制度基础。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兼职制度以后.逐步在专职化方面努力。1982年宪法在此基础上继承了这个制度。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专职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且主要体现在发展逐步提高专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增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增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数提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比例,改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年龄结构。回顾这些历史经验对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与专职化改革有着积极的历史借鉴基础。
简介:司法解释的存在应以必要为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者应充分利用主客观条件尽可能使法律完善,不应人为制造司法解释存在的制度空间。立法在修改时,应充分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有效回应司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多部法律修改后既有司法解释继续施行、法律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前经验制定新司法解释等现象的存在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未能充分而有效地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的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应严格限制“法律不宜太细”政策的适用,全面转向以司法为中心,立法在制定和在修改时,应当充分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更为有效地回应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各种问题。
简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都处于有效的监督和调控之中,要保证国家的民主性质,必须借助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是选举,人民选出真正符合民意的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二是监督,人民或人民选出的代表通过监督,保障被选出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始终按民意,按规律办事。在我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这些权利。监督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笔者仅就我国人民代表监督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论述。一人大代表享有的监督权在我国,人民代表享有广泛的监督权,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