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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结果
  • 简介:法律信仰不仅是法律作为逻辑、理性和科学的产物,也是法律作为修辞、诗性和诠释的产物。因此,法律信仰是法律作为制度修辞的必要要素。它既作为精神修辞作用于法律制度,也作为制度修辞作用于法律制度。法律信仰与制度修辞的基本联结方式,是依赖可形式化的语言和言语来实现的。法律信仰和制度修辞都具有浓厚的诗性思维特征。无论权利的授予,还是义务的约定,都可证诗性思维、法律信仰和制度修辞三者之间的联结。

  • 标签: 法律信仰 制度修辞 精神修辞 诗性思维
  • 简介:<正>修辞与司法文书写作的关系非常密切。司法文书,是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制作,体现国家法律具体实施的国家公文。司法文书讲究语言准确,而修辞是专门研究如何使语言准确的。语言学家吕叔湘先生在《我对“修辞”的看法》一文中说过,修辞就是“在各种可供选择的语言手段之间——各个(多少是同义的)词语之间,各种句式之间,各种篇章结构之间,各种风格(或叫做‘文体’、‘语体’)之间——进行选择,选择那最适合需要的,用以达到当前的特定的目的。”吕先生所说的“选择那最适合需要的”,是指选择要准确。所说的“达到当前的特定的

  • 标签: 司法文书 文书写作 修辞效果 风格特点 司法权 司法机关
  • 简介:<正>司法文书主要指司法部门为实施法律、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公文。在写作实践中,它体现出与其它体裁的公文不同的语言特点。其重要特点之一是较多地运用消极修辞。本文试就司法文书中消极修辞的方法从三个方面作些探讨。

  • 标签: 司法文书 消极修辞 被告人 修辞方法 被害人 犯罪事实
  • 简介:法律修辞对提升司法过程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修辞具有微观和宏观两种层次的含义:前者侧重于技巧或者技艺层面,后者则突出了方法论的因素。单纯技艺层面的法律修辞无法满足现代司法强调对话和协商的要求,法律修辞应当更加注重方法层面的含义。法律修辞的两种层次及其相互关系能够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带来有益的启示。

  • 标签: 法律修辞 法律方法论 新修辞学 司法过程 修辞转向
  • 简介:修辞学起源于古希腊,是一种公共演说的技术。自理性主义勃兴之后,修辞学饱受批判,被斥之为骗人的技巧。如果我们把注意力从"修辞学之实践"转向"实践之修辞学"的话,意见、意见冲突和谬误能通过修辞学达到理解和沟通的可能之途。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推理基础上的修辞学以"或然性"为基础,承认"从意见或常识开始、逐步有节制地上升到确定性知识"的正当性及合理性。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开题",通过"开题"甄别争议的问题并运用论题进行论证,使某一理由变得可信。

  • 标签: 修辞学 实践知识 辩证推理 开题
  • 简介:作为对司法过程中价值因素予以较多关注的法律修辞方法,其本身修辞论证过程就是一种建立在语用学转向基础之上的说服性实践论辩。因为无论微观修辞技巧还是宏观修辞论证,都是一种语用型式的表达,论辩中的语用有效性是修辞说服的主要理论依据。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语境的分析和把握拓展着有效性概念的理解,使对案件的分析由静态关注转向动态研究;二是主体间性共识的达成,保证判决得出作为“好论证”而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

  • 标签: 法律方法 法律修辞 语用-论辩 语用有效性
  • 简介: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纯然得自证据,而是一种在修辞中完成的故事。证据所能得出是零散的、片段化的事件,事实则是情节化、戏剧化的全景叙事,根据相同的证据和已经获得确认的事件,可以形成不同的事实文本和判决结果。崔英杰案提供了一个细致的实例,展示出解释、挑选等修辞手段在案件审理中形态和作用,以及最终的情节化、戏剧化的案件事实如何得来。更进一步,修辞并非仅仅是语言的装饰或者说服的手段,实际上修辞本身就是事实的建构,而不同的叙事文本背后又隐含着修辞者的立场抗衡。

  • 标签: 案件事实 证据 事件 修辞 叙事 崔英杰案
  • 简介:社会契约理论起初不过是人们假设的一种乌托邦。社会契约理论从乌托邦到现实政治的过程,乃是一个法律化的过程。法律就是社会契约的一般规范表达。法律本身承载的”作为乌托邦的社会契约”使命,使得法律自然具有制度修辞的属性。

  • 标签: 社会契约 乌托邦 法律 制度修辞
  • 简介:疑难案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涵摄范围,对它的处理不仅需要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还需要一种“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思维方式。法律修辞是在其他法律方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案件的具体语境对当事人等进行的劝导和论辩。它突破了传统方法的单一性,通过修辞上的“谋篇布局”着眼于对各方当事人的说服。所以,法律修辞是运用法治意识形态所构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修辞对疑难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法律方法 法律修辞 法治思维 疑难案件
  • 简介:“要件审判九步法”为民事诉讼所设计,但也可对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提供参考。特定环境的司法方法、司法公正的确认包括两者关系的确认,优于对两者的或模式或概念的普遍性追寻。“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提出,实际上表明司法方法的设计本身即存在一个逻辑困难:将一个要素,或若干有限要素,在“方法表”中加以限定,会遗漏其他也可能是重要的要素,而无穷无尽地排列各种要素等于是无法界定“一个司法方法”的固定要素。“要件审判九步法”建构的积极意义,正在于尽力着眼具体的司法实践,探索具体解决司法方法问题的手段,并包含了一个学术意义的潜在逻辑张力,即暗示司法方法的开放性。

  • 标签: 司法方法 管理 修辞 司法公正 公共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