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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案情:湖北某县下乡知识青年王波与赵田,平时好逸恶劳,表现不好。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晚,王、赵及同伙共五人,身带提包、钳子等作案工具,到邻队社员秦盛家偷,经事先商议,王动手偷,赵和其他三人“望风”,王并交给赵一块砖头,要赵注意屋内动静,严加监视。王正在偷时,秦开门出来小便,赵即将砖头朝秦砸去,击中秦的头部,秦即倒地,流血不止。王、赵等人偷五只,仑惶逃走。秦被送医院急救,经检查:头部前额成开放凹陷性骨折伤。对上列案例定罪有三种不同意见:一说构成伤害罪,一说构成抢劫罪,一说不构成犯

  • 标签: 抢劫罪 适用刑法 作案工具 数额较大 犯罪行为 不负责任
  • 简介:保证责任是保证制度的核心,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作多种划分。最重要且最常见的是成保证责任是否具有补充性而作的划分,即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分。诉抗辩权的有无是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键。因此,研究诉抗辩权,对于正确处理债权人、主债务人及保证人间的关系附关至钜。一诉抗辩权的界定及历史溯源充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具有一时的抗辩性质。所谓“诉”,是指债权人应对主债务人起诉并执行,放在罗马法上称此为“后诉利益”。‘诉抗辩权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代帝一世时期。在此前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 主债务人 保证责任 强制执行 一般保证
  • 简介:<正>设立保证的债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否越过主债务人而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是否享有诉抗辩权?这是设立保证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保证人应一律对主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有的学者则主张保证人有诉抗辩权,但未提及对诉抗辩权作何限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保证人诉抗辩权,同时对诉抗辩权的行使作严格的限制。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 主债务人 债权人 连带责任 清偿能力
  •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定权利。具体包括三种:一是保证人基于保证债务而享有的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二是保证人基于被保证债务而享有的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三是保证人基于自己的独特的保证地位而享有的专属抗辩权,即诉抗辩权。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 主债务人 保证债务 《担保法》 人的财产
  • 简介:在诸多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中,碳金融是一种正在实践中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它能够从碳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银行贷款等多方面支持生态城市建设。而生态城市碳金融地方性立法的先行试又为生态城市碳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在全国范围内的碳金融立法奠定了基础。鉴于生态城市碳金融地方性立法先行试所具备的可行性和良好的预期效果,应加快在生态城市试点区制定《碳金融促进条例》、建立生态城市碳银行、进行碳金融衍生产品制度的创新试验等,对生态城市的碳金融地方性立法作大胆尝试。

  • 标签: 生态城市 碳金融 地方性立法 先试先行
  • 简介:本文力图开拓罗马公法之一的罗马税法新领域,分析了罗马人承受的公共负担的类型,他们承担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罗马法中国税和地税的划分,得出罗马人的税负不重的结论。进而探讨罗马国库收入的税外来源,最后质疑了罗马人“螺丝钉论”。

  • 标签: 公役 直接税 间接税 战争税 进出口税
  • 简介: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刑后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大量存在,对其处理是否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刑事和民事交织的案件必须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二是有人认为先审民事部分并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追究;三是法院在收取了诉讼费后,如果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诉讼费也将退给当事人,一旦经侦查、审判,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又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增加了讼累;四是有关部门对刑事犯罪与懂事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在认识上混淆不清,意见不统一;五是移送机制不健全。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其抛砖引玉。

  • 标签: 司法实践 '先刑后民'原则 民事诉讼 刑事犯罪 '刑事优先'原则
  • 简介:中国(上海)自贸区采取的有关国内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监管、税收减免、自贸区管委会的设立等诸项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规定不符,是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废止或修改。地方区域性改革作为改革的实验区,是在相关法律未予修改的情形下展开的,也只能在相关法律修改前展开。这种情形下,区域性改革如何依法推进便成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上个世纪曾经热烈讨论的“良性违宪/法”问题并未在理论上彻底消解当下所面对的困境。权衡维护法治与推进改革两方面的需要.地方先行试的改革可以走一条概括授权“变法”的路径。

  • 标签: 上海市自贸区 “良性违宪/法” 概括性授权变法